supergk 发表于 2015-6-19 15:50:17

“判人贩子死刑”刷屏引热议 南京专家:不理性.

本帖最后由 supergk 于 2015-6-19 15:51 编辑

信朋友圈呼吁“判人贩子死刑”刷屏引发热议,法律专家:“人贩子一律死刑”不理性买方究责偏轻
近日,一则“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刷屏,相当一部分网友强烈要求判处人贩子一律死刑,买方一律无期。
这则帖子事后被证明是一家相亲网站刊发的商业广告,但拐卖儿童、贩卖人口主题因为触碰到了网民共同的情绪出口,仍在网上引发了全民大讨论。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拐卖儿童究竟如何定罪?法律专家又如何看待“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呼吁?
“人贩子一律死刑”被大量转发
从17日起,微博、微信朋友圈一则帖子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帖子中发布了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及其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然后将矛头指向立法: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买方一律无期。
这则帖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其中仅在新浪微博,记者搜索到上述主题的帖子就达98万多条。在上述网帖中,不少网友转发时还标注“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等,瞬间点燃大量网友的激愤情绪。
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律师称“一律死刑”不理性
据了解,从2014年1月至今,我市法院直接审理的拐卖儿童案件仅有1件,由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结案。
2013年,云南一名女子未婚先孕,想将男婴送人,邻居陈某介入,找到中间人窦某,商量将男婴以4.5万元贩卖到江苏。窦某向买家索要了1.5万元路费后,陈某及其两名同伙、窦某遂将孩子从云南带上了火车。其两名同伙到达南京火车站被民警盘查时案发。
庭审中,辩护人强调了陈某的自首情节,称其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半,其两名同伙获刑两年半,中间人窦某获刑两年,4人均被判处罚金。
在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看来,“人贩子一律死刑”并非理性声音,不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另外,拐卖儿童行为由于情形不同、危害程度不同,也应该适用不同的处罚力度,不可能一概判处死刑。
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刑,买方也应追责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负责儿童审判工作的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240条有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等。

“法律明确规定,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这在我国并非没有先例。”该法官称,同时,只要存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均视作拐卖儿童犯罪。
此外,《刑法》第241条对买方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薛济民看来,在实际判例中,对买方责任追究偏轻。按照《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能够依法严格追究买方刑事责任,就可以从源头遏制购买儿童冲动,减少拐卖儿童案件。”他说。



jackie029 发表于 2015-6-19 15:56:14

我也在朋友圈看到了,说实话,当我看到那个丢失孩子的妈妈几年后街头发现孩子,孩子两眼失明的新闻,真的太震惊了~
以前可能没有这么强烈的情绪,但自从有了孩子,我真的可以理解当妈的痛心疾首哇~

supergk 发表于 2015-6-19 16:03:24

现在大体上两种声音,一种赞同死刑,一种不赞同。
我个人认为最理性的当然是不能一律死刑,要分后果轻重。
不过想想,丢失孩子的家庭也够可怜的。自己的孩子被卖到偏远农村,或者被打瘸打残,心都要碎了

Adrell 发表于 2015-6-19 16:37:22

本帖最后由 Adrell 于 2015-6-19 16:41 编辑

关注“死刑”两字的,其实是在混淆视听。我相信群众用这么激烈的字眼只是为了引起更多的关注,让这种呼声直达天听。因为当前不是制定的法律不严格,而是万能的“相关部门”这个时候在这个问题上处处无能。 所以,呼吁此事的人,重点并不在“死刑“,而在于引起政府重视。 所以那些“理性”反对人贩子死刑的,抠字眼的人,是毫无同情心和极端自私愚昧的人。

jiankan 发表于 2015-6-19 16:47:00

不赞成死刑,也不赞成重罚买方。死刑只是情绪的发泄,对解决问题没有根本的帮助,反而会导致不可估计的问题发生。重罚买方,会导致买方更加隐蔽,不利于破案。
现实生活中丢孩子的绝大多数是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甚至很多父母自己卖孩子,我觉得对于这些孩子来说,换到一个愿意花钱买他的家庭,未必不是好事。
孩子被拐最悲惨的下场是弄残乞讨,这种情况其实只要公安和城管把流动人口监管问题抓起来就可以根本杜绝,可惜政府是不作为的。
我也很恨人贩子,我也很怕孩子丢,因此还给他随身佩戴定位手表,但是我不支持死刑。死刑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放任,给予某些机构草菅人命的机会,更可怕的是,如果人贩子死了,你丢失的孩子还怎么找?
其实人贩子犯法,存的是侥幸心理。为何可以侥幸?因为带他入行的人或者人贩子圈子出事的极少。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破案力度实在不怎么样。现在大多数丢失的孩子都是民众自发找到的,公安局几乎不作为。不管用死刑也好剐刑也好五马分尸也好,抓不住全白搭。
至于丢失孩子的父母,我觉得应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中国人习惯把孩子当成父母的私有财产,丢了孩子是他损失了财产,他是受害者。其实他是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丢孩子是监护失责。如果再孩子遗失过程中父母有明显过失的,应该给予相应处罚。
所以我的意见是:关于买卖者维持现行法律,对监护不力者立法惩处,对流动人口严格管理,推进公安机关破案率。

supergk 发表于 2015-6-19 16:58:12

jiankan 发表于 2015-6-19 16: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赞成死刑,也不赞成重罚买方。死刑只是情绪的发泄,对解决问题没有根本的帮助,反而会导致不可估计的问题 ...

这位家长打了这么多的字很辛苦,表示下感谢。
对于死刑的量刑一定要慎重使用,我国也在逐步减少死刑的使用。
贩卖人口情况非常复杂,多种多样,一律死刑显然是不理性的。
人贩的出现已经很多年了,民间呼吁也很多年了,政府的打击也已经很多年了,可效果始终不明显,
这里原因很多种,其中包括政府投入经费不足,人员不足,办案人员费时费力而且没有利益挂钩。

zhoubnu 发表于 2015-6-19 16:58:41

本帖最后由 zhoubnu 于 2015-6-19 17:08 编辑

Adrell 发表于 2015-6-19 16: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死刑”两字的,其实是在混淆视听。我相信群众用这么激烈的字眼只是为了引起更多的关注,让这种呼声直 ...

群众表达意愿没错,表达意愿可以不记字眼,专家反对一律死刑也没错,法律定罪可是必须抠字眼的,本来情节严重的就是死刑的。注意孩子安全,这是常识,如果是捏造事实,刺激人们心中最柔软的部分,而另有所图,就太可恶了。

先是网上一堆抢孩子的消息,其中不少后来证明是假的,然后又点燃“死刑”的舆论,引出专家反对,激起民愤。这不是有预谋的么。背后的目的,不是和钱有关,就是和政治有关。

选择这个主题,特别有保护性,就像穿了道德的外衣,任何反对声音都被认为是不道德,激起争议。

有人说反对者“不顾受害者感受”,要知道法律量刑的首要目的是,减少犯罪,减少受害者,而不是“受害者感受”。

对于人贩子,人人深恶痛绝,但是实际操作,还是要考虑效果。反对死刑,不等于支持人贩子。

支持严惩,加大对买方的责任追究,但是“一律死刑”这种极端的说法,就是在“勾引”反对声音,制造矛盾。

linlin123 发表于 2015-6-19 18:48:03

虽然不现实,还是强烈赞成死刑,拐卖儿童如此猖獗只因人贩子违法代价低廉,只要加重他们的违法成本,自然可以扼杀犯罪于未然,几万块一个小孩买得起,几十万还有人买吗?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dianejin 发表于 2015-6-20 16:45:02

还是赞成死刑。拐走一个孩子,几个家庭都毁了,尤其是当妈的,此生恐怕再也无法睡一个安稳觉了。相对于这种无尽的痛苦的折磨,我真的觉得死刑已经很仁慈了。

zyzlcdf 发表于 2015-6-20 18:31:04

加重人贩子的违法成本肯定是对的。但是一律死刑似乎也不能解决问题。如何加强防范不让悲剧发生比较重要。

snail913 发表于 2015-6-20 18:52:21

赞成死刑,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不是看法律是否健全,刑法是否适当,目前看来,法律条文是越编越多,就这点就能看出社会实则是退步的。另外量刑也达不到,哪怕这个人贩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但是要不了几年,就会被减刑,最后还能活着出牢,国家在监狱的投入也是有限的,还给你养老啊?

jiankan 发表于 2015-6-20 19:32:49

jiankan 发表于 2015-6-19 16: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赞成死刑,也不赞成重罚买方。死刑只是情绪的发泄,对解决问题没有根本的帮助,反而会导致不可估计的问题 ...

买方不是无责,不追究责任仅限于没虐待儿童且没阻挠解救行动的情况下。公安局偷偷解救主要是为了降低被民众围攻的伤亡风险。我说公安不作为并不特指被拐儿童这事,跟公安打过多次交道,也有亲人在公安系统担任较高职务,了解越多越感觉公安的腐败是骨子里的,这是另一话题,就此打住。

sadstefanie 发表于 2015-6-23 10:22:43

考虑过孩子家人的感受吗 !! 考虑过家庭成员情绪受影响后对工作、社会的影响吗!! 打击力度不够如何能阻止呢!!!

千金早早2006 发表于 2015-7-3 09:41:09

snail913 发表于 2015-6-20 1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赞成死刑,社会到底是进步还是退步,不是看法律是否健全,刑法是否适当,目前看来,法律条文是越编越多,就 ...

犯人在监狱里也是干活的。并不是在那里养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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