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骂新婚姻法?
为何骂新婚姻法?对新闻一向反应比较慢,接连几天看到有人在骂,才知道原来出新婚姻法了。今天写这篇东西并不想讨论新婚姻法是否进步或者合理,而是对一些人的反应很感兴趣。一般情况下,出了什么新事件或者新东西,总是会有一批不负责任的人跑出来乱解读,乱编排,把水搅混,而看的人,又有一部分不愿意去认真辨别,只要有人说,就有人信,然后就三人成虎了。我个人觉得,法律不是保护弱者,而是维护所有人,包括嫌疑人和可能的受害人。想问下那些骂新婚姻法的人,是否亲自去看了全文,以及正规的专业的解读?在什么都没搞清楚的状况下,道听途说就去跟着乱骂,是不是有点不太恰当?如果要评论一件事情,应该是针对事情本身的不合理处,提出意见,或者是指出问题所在,而不是扩散的无目的的乱骂。说生孩子,照顾孩子,做家务,都是女人的事,对这种说法本身我就很纳闷,生孩子还说的过去,因为男人确实没这功能,只好女人来生,但在怀孕的过程中,男人也是要照顾女人的,至于其他两项,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必须是女人做,除非是女人自己情愿如此。一个家庭中,大家有一个大概的分工,也无可厚非,只要两人达成一致,如果男人轻视女人,是这个男人的问题,如果女人自己轻视自己,那又是谁的问题?如果一个男人如此轻视你的付出,你还依然如此,除了说你傻,我还真说不出别的。男女有差异,这个社会确实还没有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但是否真象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女人就那么弱势?所谓男女平等也不是男人怎样女人就要怎样,要正视差异,别说男女,就是每个人也是各有不同,如何能完全平等。而且有一些不平等,也是女人自身给自己的暗示,所谓认命,没有抗争。有人说还不如旧社会,因为旧社会对女人还有保障,请问下,旧社会把女人摆在什么地位,现今社会有问题这是事实,但社会在进步这也是现实,过多的保障,也恰恰是证明了把女人放在和男人不对待的位置,如果那么追求男女平等,为什么还要受格外的保护?由老人出钱买房给儿女结婚,还有让老人给带孩子,不知道算不算中国特色,老人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不能分给儿媳,我实在是看不出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老人辛苦一辈子还要给儿女做牛马,然后一次婚姻就把老人可能一生的积蓄分走,如果再有一次婚姻,女方如果还要房子才肯结婚,那老人是不是还要再送一次,难道这就合理?如果那么在乎这个,大可以在婚前就谈好条件,做好更名或者是写好协议,既然在乎钱财,又何必不好意思承认?无论法律如何,女人也不应该丢了自我,如果丢了自我,完全以别人为中心,法律就算可以保护你的钱财,难道能给你感情,给你幸福?到底想在婚姻中得到什么?结婚的目的是什么?也有说到小三的,我不歧视小三,也不痛恨小三,要怪就怪自己的男人,或者是怪自己没经营好自己的婚姻,怪婚姻之外的人是推卸自己的责任。而且小三也是用自己的东西在换,得到财物也无可厚非,要声讨的是不负责的男人,女人应该如何运用法律和智慧保障自己的权力,而不是去找其他人发泄自己的不满。中国习惯于讲人情,不落在白纸黑字上,真到有纠纷的时候就扯不清,说到AA制,很多人觉得伤感情,其实平常交往不也一样?只不过是把这AA制放在心里,偷偷衡量,与其这样,不如直接摆在桌面上,婚前协议,如果婚后有过错方导致离婚,那么要给无过错方怎样的补偿,这样提前说好,何必到真出了问题时,呼天抢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顶顶顶!!!我觉得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挺好! 和睦的家庭路过 没啥感觉,未有关注。 其实我也比较迟钝,网上议论得热闹,我才发现原来出来个新婚姻法。
与同事议论,她就不理解,有些女人,一怀孕,立刻辞职,专心在家带孩子,在家蓬头垢面!这样的人,婚姻法确实是不值得保障的!连自我都没有了,活该!
可是,网上专家也分析,新婚姻法使离婚的成本更低,婚姻更不稳定!使女性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专家分析,排除同事说的那种人,女性,在怀孕期间,怎能挣钱?生产还面临一大难关!在哺乳期间,如何挣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付出太多,可是,孩子大了,男人依旧光鲜,女性早就人老珠黄(本来女性就易老),解除婚姻,女人得到的是什么?
同事说,谁让女性辞职,而且家里的男同志就不该分担吗?可是,孩子没人照顾,怎么办?上幼儿园,接孩子时间早于下班时间,怎么办?孩子上幼儿园,容易生病,上医院,妈妈不去能行吗?上学了,孩子的教育谁操心?甚至现在孩子出去玩,都需要家长陪同,基本上是妈妈们在陪着孩子,1小时,2小时!等等,太多的付出。女性可以不付出,可是我们女性辛辛苦苦地10月怀胎,痛苦地半年哺乳,能舍得就那么亏待自己的孩子吗?只能辛苦自己
同事还说,爸爸呢?可是,如果爸爸妈妈都完全陪孩子,钱谁来赚!钱哪是那么容易赚的,不加班加点,能行吗?
很多家庭,男方赚钱,女方操持家!反正我见过的几个家庭,爸爸都大约快8点到家,这时孩子都快睡觉了,怎么靠爸爸!而且,薪水略高的单位,哪能允许员工随意请假,孩子生病可不看你现在工作忙不忙!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的,那女方老了,为了家庭,多年没工作了,这时净身出户,生存都难了!
当然了,如果男方真的是这么恶劣,就是旧婚姻法也保障不了,但是起码房子,重要的资产,女方还能分上一部分,还能算有个屋檐避避雨。
如果夫妻双方没孩子,就好办多了。可是,丁克家族毕竟不多!
呵呵,没啥感觉! 没有保护妇女的权益,我们国家不像国外,收入是可以查证的,像现在这样,对男人来说,离婚更容易成本更低,女人的地位更加低下! 本帖最后由 shellybruce 于 2011-8-16 23:11 编辑
一直看大家骂的凶,想找出来原文看一看呢。多谢你提供了方便了。
有几种现实情况存在。
三从四德的时代,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庸的时代,女人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太遥远,咱不说了。但是这种女人作为弱势群体的生存方式却在很多地方沿袭下来,比如我国许多农村还是如此,男女结婚,男方父母给盖好新房子,也基本不存在贷款之说,那是男方家父母几乎一生的积蓄。对于这些农村女来说,她们被新的婚姻法剥夺了在夫家的财产权(那套房子就是他们家庭财产的绝大部分),她们被继承法和集体所有制的共同作用剥夺了在娘家的继承权(除了嫁在本村的少数还存在继承娘家财产的可能性,土地和宅基地都是集体所有制,只有本集体的人之间才能继承和买卖使用权)。不知这部分有没有单独立法,否则农村妇女可怜了。
当然能在网上骂新婚姻法的肯定不是那些农村女——真正的弱势群体,而应是现代城市女了。
城市女,即便是80后的一部分,也还是保持着男方买房的老传统。新婚姻法出台,让自己的那一半化无了,即便眼下婚姻状态良好,但是心有不安也可以理解。毕竟,要早知如此,自己那部分钱就也用来买房了,现在房价涨的这么高,怎能不生气?
小三们,尤其以当三为手段捞钱的人,怒不可遏。这就更能理解了。担着恶名,搭上青春,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怎能不气?
最生气的是极少数人,以骗婚为手段骗取钱财的。
小三和骗婚的,男女都有啊。
不对新婚姻法生气的,大概就是近几年毕业的大学生夫妻们,两个穷光蛋走到一起,白手起家,一步步打造的婚姻家庭,一砖一瓦都是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没有。
许多人大骂新婚姻法,说新婚姻法不鼓励夫妻中一方回归家庭,即不鼓励全职爸爸/妈妈的出现。我看了楼主提供的解释,貌似这个和那个没啥直接关系。若说鼓励全职爸爸/妈妈出现,我倒觉得要从税法上下功夫才更可行。 happysophie 发表于 2011-8-16 22: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我也比较迟钝,网上议论得热闹,我才发现原来出来个新婚姻法。
与同事议论,她就不理解,有些女人,一 ...
我感觉你误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所有收入都是家庭共同收入,即便妻子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少挣了许多钱,老公挣得再多也有老婆一半。新婚姻法只是解释了婚前房产的分割。大家有争议的是婚前男方首付买了房子,离婚时,该房子归男方,但是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收入还贷款的部分还是有妻子一半的。
我有些不明白,如果首付10万买房,贷款40万,离婚时房子价值100万,贷款已还清。是判房子归丈夫,丈夫给妻子现金40万,还是房子归丈夫,丈夫给妻子20万+若干年的银行利息。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是如大家所说,买房子的合算了。
支持楼主的观点!支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感觉新的解释并没有重男轻女的成份,他主要是保护了出资方,现在多数是独生子女,女方父母帮助买房的也不少,如果是女方家长出钱买房的,离婚时男方还得不到呢。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子,仍然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04年的梓树 发表于 2011-8-16 23: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楼主的观点!支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感觉新的解释并没有重男轻女的成份,他主要是保护了出资 ...
说实话我也没有特别认真的研究过新婚姻法,之所以写这篇东西,是因为这几天看到很多人在骂,是这些人骂的内容引起我的好奇和思考,因为骂的人极少是针对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之外的东西。是女人对自身的定位以及对婚姻对家庭的态度上。
shellybruce 发表于 2011-8-16 2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直看大家骂的凶,想找出来原文看一看呢。多谢你提供了方便了。
有几种现实情况存在。
三从四德的时代, ...
传统这东西,我不想在这里去评说好与坏,但把对方婚前的财产认定为属于自己一半,从逻辑上,我理解不了,至于说到一些权益,我觉得不能只从一部婚姻法来看,其实法律的落后或者是缺失,并不能全算在婚姻法上。尊重个人的权益,保障各自的财产,我个人觉得是进步。至于说到女人的弱势地位,我不否认是存在,但是否弱势到这种地步?是不是男人就那么强势?现在在中国,无论男人女人,生存的压力都非常大,与其说是性别问题,不如说是社会问题。另外你说到传统,这不属于法律范畴,这也正是我想说的女人应该自己改变自己的思想,如果女人自己把自己定位在这种所谓传统的位置上,就算别人想给你自由,你也不愿意要,那又怪谁?
口口声声孩子是一切,我不觉得这是伟大,一个没有自我的人,如何去给孩子做一个正面的引导,这样的母亲,是很难获得孩子的尊重和敬佩的。有些付出并不是孩子或者老公的需要,而是女人自己假想出来的,这种付出不但累了自己,也给受方增添了压力和不自由。
抱怨放弃了工作的女人们,是否愿意自己出去工作养家,让老公在家做家庭主夫?认为男人养家是天经地义,那么,还喊什么男女平等?工作或者不工作,这是家庭成员共同商议的事情,是情愿的,不是抱怨的借口,没人逼你,就算有人逼你,你也可以拒绝,你自己不拒绝就可以视同于你愿意接受。
离婚不是什么可怕的事,从某种角度来说,离婚的容易程度也代表着文明的进步。中国古代有糟糠之妻不下堂之说,现在也有骂陈世美的,可是有没有想过,就算不下堂,如果人家不再爱你,不离婚,你得到的又是什么?
有人说自立自强的女人婚姻大多不幸福,甚至没有婚姻,这种说法更是可笑,说这种话的人,我个人是很怀疑他们婚姻到底是什么状态,一个整天把自己视为弱势群体的人,如何能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
保护强者! 本帖最后由 希望就在明天 于 2011-8-17 08:27 编辑
仅仅是看客而已.....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啊. 哦,我也没看这个。
我是这么想的,凡是掺入了感情的,物质方面也扯不大清爽,因为有情感在作怪,哪里有绝对的理性。
夫妻双方你侬我侬,感情深厚的,根本不会计较。如果有了裂痕或问题,那才会考究。好比世界上的美好的事物,就像那天上的繁星,数也数不清,人的一生接触的也有限,有可能有的东西一生都不会碰,也遇不到。所以婚姻法啊,还有其它的东西,并不是人人都需要的。
但作为国家,政府,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总有聪明的头脑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为面对的是所有的人,那该保护的是各自的权益。
就懒得去看了。 这个世界,很多东西都无法预知,女人,只想保护自己多一点而已。
就算婚姻法出台了,还是有很多家庭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房子作为不动产,增值不说,还一直都是私有财产。而装修这个东西,贬值不说还带不走。
婚姻法也改变不了传统,只会改变日后大家的观念。但是,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购买的房产,又该如何呢。
给闺女买房吧,至少将来不用想这么多。最好子女双方都有房,轮着住呗。 柳哨儿 发表于 2011-8-17 08: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世界,很多东西都无法预知,女人,只想保护自己多一点而已。
就算婚姻法出台了,还是有很多家庭是男方 ...
什么时候不再由老人买房呢?至少我不会给我儿子买房,传统对我没有任何作用,跟老公聊天时也聊过,如果儿子长大社会还是这个样,如果他没能力自己买房,又遇到一个没房不肯嫁的女人,那就不结好了,这样的女人也没什么好要的,即便是现在所谓习俗传统下,也一样有没房也肯嫁的,将来也一样会有。 哈哈,我就感觉是房子太贵给闹腾的,现在为了房子打仗的家庭太多了
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我老公说昨天他们单位的人就开始讨论了,人家这回买房的时候老丈母娘就让你写上姑娘的名字,不是一样
除非你买房的时候没对象
原来房价没这么高的时候也没见到这么多打仗的
闹吧,闹吧 哈哈,我就感觉是房子太贵给闹腾的,现在为了房子打仗的家庭太多了
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我老公说昨天他们单位的人就开始讨论了,人家这回买房的时候老丈母娘就让你写上姑娘的名字,不是一样
除非你买房的时候没对象
原来房价没这么高的时候也没见到这么多打仗的
闹吧,闹吧 同封大,和睦的家庭路过。。。:) cheny 发表于 2011-8-16 23: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有保护妇女的权益,我们国家不像国外,收入是可以查证的,像现在这样,对男人来说,离婚更容易成本更低, ...
您觉得妇女的权益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因为房产方面触动太多人的争议,所以许多人把重心放在了房产上面,其实仔细看看第五条,也是极为保护有产者的条例: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很多人不了解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定义,甚至连孳息的读音都不知道。看看第五条是怎么确立的,当初的争议新闻:
中国网8月12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情况。该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在今日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他说,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删去,彻底剥夺了另一方的权利。简单的来说,就是婚前的房子增值部分、房屋租金、存款利息、股票收益等等,都只是属于个人财产,不管配偶是否参与管理,都与另一方无关。
因为大部分的女性在婚姻中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这次的新婚姻法才激起了这么大的讨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更多的是在保护有产者、既得利益者,忽视了弱者需要受到的保护,而这弱者,主要是女性。
不光是小三,现在很多大婆也是冲着男人的钱和房结婚的呀。我觉得新婚姻法这么规定挺好。女人都要自立,不要总想不劳而获,找男人当长期饭票。 我行我法 发表于 2011-8-17 08: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时候不再由老人买房呢?至少我不会给我儿子买房,传统对我没有任何作用,跟老公聊天时也聊过,如果儿 ...
同意啊。为啥要靠老人给买房呢? 一开始小两口买不起就租房好了。 我和老公都是靠自己一路走来的。对孩子,我愿意尽我所能让他接受好的教育,但是以后他的住房问题,是他和他媳妇的事,跟我们无关,父母没这个义务。
还没有结婚就想着离婚好像太长远了。婚前谈那些财产是不是也太伤感情了。了解了解也无妨。。。。
嫁个有责任心得男人很有必要。要不就做个丁克家庭。不然孩子人家带不放心,自己带没有工作老伸手要钱多少难过。带孩子其实是很大的一份工作,当事业来做。做全职的妈妈更加需要认可并不是不会赚钱,并不是养不了自己。。。 没有关注,在这里看看吧,谢谢 路过这里。每个时代给一个人时代的烙印。六七十年代的女性受到的自强自立的教育多,靠着自身努力出头还是比较多的。现在八、九十年代的女性看到现实社会的富二代、官二代,尤其是努力以后的实际效果差了,才会有这样那样的感慨!
婚姻法因为现实社会的发展做相应的调整,包括司法解释,但还是越来越要适应社会,而不单单保护某一方面!
tempax 发表于 2011-8-17 09: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觉得妇女的权益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
也许很多人感觉不到,因为我国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孩子会有双方的父母帮着带,或是接送,所以,女人有机会坚持工作,但也有像我这些情况,只有自己带二个孩子,没有任何人帮忙,怎么可以出门工作,
像国外,这种一方在家里养孩子是可以支付赡养费的,我们国家有没有,退一步来说,就算有,也很空,因为国情原因,你掌握不了真实的收入,
现在完全是男人的责任感,道德感来,不公平
维持一个和睦的家庭最重要,呵呵~~
cheny 发表于 2011-8-17 1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许很多人感觉不到,因为我国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孩子会有双方的父母帮着带,或是接送,所以,女人有机 ...
1. 别人挣多少钱是别人的事儿, 如果连自己家人挣多少钱都不知道, 这婚姻是不是有点儿.....? 再说了, 不管丈夫(妻子)挣多少, 那也是指婚后的所得, 与婚前购买的房产没有任何关系.
2. 象你这种情况, 也没有多复杂, 假设你不照顾孩子, 自己出去找工作, 每个月大概能赚多少钱, 假设离婚的话, 可以按可能的月收入乘上一定的系数给你补偿. 比如说, 假设你每个月能赚1万, 你做了5年的全职太太,离婚事时, 你丈夫补偿你1万X1.2(假设系数)X12个月x5年=72万, 当然还要扣除共同的生活开支及孩子抚养费.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 会适当向某一方倾斜的.
3. 法律这么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它告诉每一个人, 婚姻的维系要靠双方的感情, 而不是象房子这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