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8:10:23

爸妈网 ID feilongzaitian 你得为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

本帖最后由 _远山 于 2017-8-20 21:11 编辑

   爸妈网 IDfeilongzaitian:

      您在不 ?最近缩着, 不露面了吗? 跟家人提了这个事儿, 他们回应了下。问过专门的朋友,我们之间这种纠纷,属于自诉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然后由法院受理。


过去,全部相关网页,我都有存档跟相应的截图 (包括那天中午所谓的站短信息内容)。


也请你,别真把网络当成藏匿的幕布了。能否真藏得住,安不安全,还得看后台~ 这么简单的事,应该用不着我教你。:$


如我发过的帖子里所说 ,关于你某段话的截图内容:




”谁提出 ,谁举证 “ , 这么久了,也一直没见您的反馈动静啊;论坛里的用户ID虽然不是实名制上网,但BBS机制的Forum论坛,毕竟也属公共场所,您得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怎么着也得表个态吧:$~~


那我就先单方面说下了,供你参考:

利用信息网络 捏造事实,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实施诽谤、恶意造谣的行为,从民事角度看属于对于名誉权的侵犯,构成侵权行为 。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行为严重的话,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法条依据: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 【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IDfeilongzaitian ,您在本网向来是骂惯了,都是张嘴就来,凶相毕露(我这边已经有好多坛友,均能帮助提供证实,相关截图也有)。
但,请知悉,在网络上随意人身攻击、辱骂他人,跟捏造诽谤,国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可不是一件那么神清气爽、畅游蓬莱的事。:$


现在,我这边能澄清的事实,均摆出来了。您看应该如何是好。













evofans 发表于 2017-4-16 08:17:46

只说一句, bbs 不属于公共场所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8:39:55

本帖最后由 _远山 于 2017-4-16 08:48 编辑

evofans 发表于 2017-4-16 08:17
只说一句, bbs 不属于公共场所
这也不是什么新鲜名词,具体覆盖的范畴,有它相应的司法规定(判定),也不是由我们个人定义的。

随便搜下, 都有大量案例:

    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

2013-08-23 11:43:18 来源: 法制时报(海口)
因策划了多起网上造谣事件,网名“秦火火”、“立二拆四”的秦志晖、杨秀宇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秦、杨二人,应该依据的是第四种。按照传统的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其应该是实体的空间,即供人们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等的场所。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这一虚拟的空间同样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在网上也能工作、交流、娱乐,因此应该将网络归于公共场所。
警方对于网络谣言的打击处理,以及对网络空间的属性,也有一个认识过程,像此前的“军车进京”等谣言事件,其社会危害程度可能比秦、杨二人的行为还要严重,但当时仅以违反治安法规进行处罚,未动“刑”。此次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如果警方对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认识能够被检方、法院认可,并且以寻衅滋事罪对秦、杨二人定罪量刑,产生“判例效应”,那么对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将“升级”。
(据《法制晚报》)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8:53:43

本帖最后由 _远山 于 2017-4-16 21:59 编辑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8:39
这也不是什么新鲜名词,具体覆盖的范畴,有它相应的司法规定(判定),也不是由我们个人定义的。

随便 ...
   这方面,还有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提供 司法依据,以作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8:58:11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8:39
这也不是什么新鲜名词,具体覆盖的范畴,有它相应的司法规定(判定),也不是由我们个人定义的。

随便 ...
网络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公共场所

(节选)
一、公共场所的分类


公共场所的一般定义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场所。它有两大特征,一是人多易乱,比如你在电影院大吼一声“着火了”,就有可能会发生踩踏等造成混乱,但如果你在空旷的野外大吼地震来了,也只能让你自己口干舌燥;二是场合公开,你和他人谈笑风生属于两人对话,但是在记者招待会上大骂记者就是公共事件了。与公共场所两大特征相对应,刑法中的公共场所可以分为秩序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和传播意义上的公共场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公共场所这个条件进行特别打击是为了避免秩序意义上的公共场所遭到侵害,而强奸罪、猥亵罪、侮辱妇女罪对公共场所这个条件进行特别打击是为了避免受害人隐私在传播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受到第二次伤害,前者的公共场所本身是保护对象,而后者的公共场所则是放大伤害效果的工具。


二、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网络是虚拟世界,显然不能对在场公众造成人群聚集、现场失控等秩序意义的伤害,但它同样属于公开场合,可以造成众人揭晓的传播效果,应当构成传播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因此,网络能否构成公共场所要视该网络到底是传播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还是秩序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
http://www.maxlaw.cn/p-lndlxslaw-com/artview/850304014387   来源链接












iloveyoubmw 发表于 2017-4-16 09:17:29

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不知道为什么闹得轰轰烈烈,应该还是有钱有闲才有这般兴致,继续睡个回笼觉。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9:42:48

iloveyoubmw 发表于 2017-4-16 09:17
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不知道为什么闹得轰轰烈烈,应该还是有钱有闲才有这般兴致,继续睡个回笼觉。

这跟有钱有闲还是兴致无关。司法是面向公民,和所有网友的。


就像某坛友说的,如果大家在网络空间都不用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可以随意捏造随意骂,那还搞什么教育呢。

相信没有真心爱护论坛的人,希望看到这里变成骂街天涯吧。

约翰·密尔说,“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

而被当事人骂过跟诽谤过的一些人,会更加了解 ” 需要的“澄清; 应该不是所有人都喜闻乐见 于 ”和稀泥“。


evofans 发表于 2017-4-16 09:46:34

网络不是个场所概念, 只能说某个网站或者论坛是不是公共场所.爸妈网是爸妈网站长所有的私人空间. 不属于公共场合, 站长不爽你的言论可以封你号删你贴. 这不是公共场所应该有的权利.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09:54:18

这里有发言视频,虽然是刑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但对信息网络这一公共场所的秩序维护,有明确的描述。

http://v.ifeng.com/include/exterior.swf?AutoPlay=false&guid=01ce1f3b-266c-4129-83bc-305f31486619

感兴趣的坛友,也可以当司法科普看看~我们是否有必要在网络上约束自己的言行。更何况还是搞教育的爸妈网。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10:28:30

evofans 发表于 2017-4-16 09:46
网络不是个场所概念, 只能说某个网站或者论坛是不是公共场所.爸妈网是爸妈网站长所有的私人空间. 不属于 ...

谢谢   我明白您的逻辑所在了。


对,这属于私人出资设立的站点,但 鉴于它有大量普通注册会员跟 游客,在实际的运营 过程中,信息”传播“的内容 、覆盖范围,这些无形的存在,已经不止属于私人性质了。作为 " 传播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引用 5楼), 必然也受相关法律的管辖、制约。


再者,我发此帖的立意,也非故意或恶意破坏论坛 (您总不能说,我一个 从来不主动攻击别人的普通会员, 比一个惯于主动谩骂、甚至还升级为 捏造诽谤的普通会员,对论坛秩序跟版规的破坏更大吧)。 反而因为这里是大家印象里崇尚教育的爸妈网,我们在此会对它更多一份尊重。这一点,论坛的所有者Admin / 苏武一定也充分理解。毕竟,这里还是有教养且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更多些。



每个网友都有法律保护的权益,除非自愿放弃。我现在只是在主楼,特别明确地提出了。


国内的法制会日益健全(网络秩序不会只是一片无法无天的 “空白”),个人在信息网络上的正常言行,国家也会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也许,无论作为个人,还是整个论坛,都应该有所重视。

evofans 发表于 2017-4-16 10:42:34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10:28
谢谢   我明白您的逻辑所在了。



对于那fei什么的id的发言, 本人也不甚喜欢, 好像逮谁跟谁掐似的, 光我看见的就和id逃离神庙就掐了很久了, 言辞有时也不太干净. 所以我说了, 只提一点, 论坛不是公共场合, 只是一个类似party或者沙龙的私人地方.关于论坛掐架这种事情, 楼主还是不要计较了. 没完没了, 徒惹自己生气伤身, 没有意思.

了解自己 发表于 2017-4-16 11:30:30

其实我有点好奇那个“宝玉附体灵媒体质”
咳,楼主莫拍我,我只是庸俗的吃瓜群众…路过顺便歪歪楼…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11:57:37

这不是件多复杂的事儿,家里人只找朋友聊聊就知,不必经过网警,是直接自述法院处理。


另外,我发这个帖子的过程中,因为回复网友,自己也查阅了很多相关法律黄页。


民法通则规定得也明确 :负有民事责任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责任,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强制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如果走这个过程,不单纯是因为他骂人(他在论坛辱骂过的人,不管有名无名、新老ID ,都海量了),更因为截图所示内容的恶意捏造事实。


所以,这件事,已经足够上升为法律纠纷,绝不止是私人论坛掐架那么轻松。毕竟这边我起码有几十个熟识的网友 ,现实中的个别朋友也有,他在帖子中的蓄意诽谤重伤,侵害了我的名誉。上个帖子发了已很久,可当事人还是一副和稀泥的逍遥姿态。如果他对自己言行的后果,没有清晰地认定,法律法院可以帮助他认知。

刚听视频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如是说, “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 “


如果日常在大街上遇到流氓的谩骂,报警一定会有民警直接出面执法;其实网络上的破口大骂跟名誉诽谤,在精神实质上没有区别------这方面,已经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

谢谢您的好意(真的)。作为从不主动恶意攻击其他网友的爸妈网普通会员,我们永远不该主动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件意外的遭遇,也让我更加了解了国家对信息网络的规定。


这边有大量热衷亲子英语的爸妈,相信知性的他们,也同样了解,英语国家良好教育环境的背后,是一个国家的法制跟宪政,还有身为公民一份自觉的 公德心、公正心、公益心,而非冷漠旁观的”难得糊涂“,甚或对野蛮暴力的主动参与;不然的话,就是学再多英语,恐怕也难以获得语言真正指向的精神。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12:43:45

本帖最后由 _远山 于 2017-4-16 21:01 编辑

了解自己 发表于 2017-4-16 11:30
其实我有点好奇那个“宝玉附体灵媒体质”
咳,楼主莫拍我,我只是庸俗的吃瓜群众…路过顺便歪歪楼…
自然不介意。

前面的帖子,您估计没看;其实都有说明(但这句话,是一个断章取义后的合并------这种措辞已经偏向攻击色彩了,且非我原话):


宝玉,是因为石头记;灵媒,是因为我是水瓶(双鱼)座 (论坛提过星座的人,太多,日常话题)。而它们指向的也是我自己,肯定算不上谩骂侵害了他人;我又没说别人是。不明白,可攻击的点又在哪儿。只能说,没法儿论证观点,就开始蓄意往人身上绕,以模糊焦点。搅混水的套路)。

因为,这回整件事的核心纠纷,是这个帖的截图内容。我现在关心法律的范畴;人品私德那些,没必要再扯-------论坛解决不了的问题,有地方可以。


相关帖其实昨天锁了------- 再打开, 您可以看。八版。


不过,不再接受其他人可能的歪楼了;抱歉不谈文学。



evofans 发表于 2017-4-16 13:03:33

还法制宪政呢,楼主你确定不是来搞笑活跃气氛的? 没听过外交部发言人的那句名言"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吗?

yeye1022 发表于 2017-4-16 13:43:50

怎么了。。。。。。。。。。。。。。。。。。

木鱼 发表于 2017-4-16 14:01:20

BBS不是公共场合?呵呵,你写几个对政府不利的帖子试试,马上国安局就上你门了。

_远山 发表于 2017-4-16 15:12:45

本帖最后由 _远山 于 2017-4-18 03:41 编辑

   。。。。

fanny3270 发表于 2017-4-16 20:31:15

没想到两天没来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远山,不要动怒,论坛就是这样的,我几年前也在本地某论坛上面掐过架,其实没什么意思,徒增烦恼。

yydy 发表于 2017-4-16 23:30:09

各位冷静。。。

leochenj 发表于 2017-4-17 10:43:02

论坛里某些人就是想怎么骂人就怎么骂人,想怎么侮辱人就怎么侮辱人,楼主真是要把事情闹大了,我就不信没人管。

b3410 发表于 2017-4-20 05:52:27

支持你,佩服你!
對於網絡流氓,如果大家都只是吃瓜圍觀看樂子,他們更加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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