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天使爱微笑 于 2011-11-21 22:05 编辑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哎,赶不上咯。
顺便再八一下:这个是国家规定的总纲,各个地方还有自己的规定。所以可能每个地区的产假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