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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书单#5:To kill a mocking bird by Harper Lee

热度 1 已有 284 次阅读 2016-6-30 11:21 个人分类:Joyce书单 系统分类:成长记录 kill , mocking , bird , Harper , Lee

Joyce书单#5To kill a mocking bird by Harper Lee


这本书在青少年读物里,名气很大,Lexile870,页数384。第一次听到这本书是在我最欣赏的美国小学老师Rafe Esquith的演讲里,他的《第56号教师的奇迹》让我对真实美国的优秀小学教育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眼界大开。他只教五年级,每天6点准时到校,下午56点才放学,18年来课堂固定内容是莎士比亚戏剧表演、朗读、吉他等乐器、反复的数学系题练习,他班上的学生无一不自觉自愿地早到晚走、心甘情愿地排练和学科内容无关的戏剧表演和乐团演出,每个进入和离开56号教室的孩子都感受了非同寻常的课堂生活将他们的热情点燃,学习不再枯燥,而是充满挑战、精彩无限。他的保留阅读书籍就是这本《To kill a mocking bird》,在美国中学校园里使用范围最广、深受热爱的小说之一,甚至作为大学法学院伦理课的读物。Rafe在讲到给他的学生选择这本书的理由时认为,“挑战”是最好的老师。

这本书的Lexile870,相比较Harry Potter880-1000不算很高,但即使在美国也是中学生读物,对美国五年级的孩子来说也是“挑战”。为什么这样说呢?这就要从该书的作者、题材、时代背景和反映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公正性问题入手。

作者Harper Lee, 1925年生于美国亚拉巴马州门罗维尔市的一个律师家庭,是家里最小的孩子。小说中那个顽强的律师父亲Atticus Finch的原型就是作者的父亲,美国内战时南方联盟总司令Robert E. Lee将军的后裔。而她出生、生长之地就是小说中Maycomb镇的原型。故事中古怪的矮个子金发邻居男孩Dill在现实生活中竟然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美国文学界著名畅销作家Truman Capote,他们之间的友情持续一生,虽然两个人在各自成名后选择了截然不同的生活方式。自然地,小说中的那个以第一人称自述的7岁的小女孩Scout Finch正是Harper Lee自己的化身。关于她的母亲,小说中只提到在Scout两岁时死于心脏病,而事实真相更令人唏嘘,据Capote的传记作家说,她母亲神志不清,行为怪异,有两次差点把女儿淹死在浴盆里……

Harper Lee曾就读于亚拉巴马州立大学法学院,但距离毕业只有一个星期的时候,她退学了。后来,她迁居到纽约,当了一名航空公司售票员,业余时间进行创作。当然,她的作品始终以法律为主题。之后几年,为了全心投入长篇小说的创作之中,她辞去了工作,终于在1960年小说得以出版。 1961年,该书获得普利策长篇小说奖。1962年被搬上银幕。时至今日,它已被翻译成40多种文字,印行了一千五百万册,是公认的美国文学经典。


在赞美声平息后,Harper Lee选择重返故乡,继续过着宁静的独居生活,并开始创作下一部作品。但她的创作过程缓慢而痛苦,仅在1965年发表了优美的短篇故事《When Children Discover America》。此后,她在文坛上近乎销声匿迹了。因为扮演电影中的律师Atticus Finch而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的格利高里·派克曾恳请Harper Lee再写点东西,并承诺一定出演主角,但最终无果。她的凭借《To kill a mocking bird》一炮成功而后又销声匿迹引发了人们的无限猜想。


当我第一次听到书名时,不禁疑惑,为什么是杀死一只知更鸟?书的前言是这样交代的:“Shoot all the bluejays you want, if you can hit’em, but remember it’s a sin to kill a mockingbird”. This is a lawyer’s advice to his children as he defends the real mockingbird of this story a black man charged with raping a white girl in the Deep South of the 1930s.在书中,一位居民解释了为什么杀死知更鸟是犯罪:“知更鸟什么也不做,只要唱歌就能让我们得到享受。”

要理解这句话,就一定要理解这位律师的苦心:故事以大萧条时期的美国生活为背景,律师父亲芬奇受地方法院的委托为一位无辜的黑人罗宾逊进行辩护,这个黑人被指控强奸一个白人女孩。在30年代的美国南部,歧视黑人的现象十分严重,芬奇的行为自然引起了小镇上许多存有种族歧视观念的人的不满,他们极力地阻挠芬奇的工作。但芬奇并不在意人们的抗议,继续仔细地对案情进行深入的调查。为了使罗宾逊远离不必要的伤害,他还和女儿彻夜留守在拘留所里保护他。

法庭上,芬奇证明罗宾逊的左手自小伤残,根本没有能力对他人施暴,要求法庭判他无罪,并且义正辞严地呼吁人们要尊重事实、维护人类的尊严与平等。然而在一系列事实面前,种族偏见极深的检察官和陪审团仍然偏信原告,执意要判罗宾逊有罪。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持种族偏见的一些白人进而对芬奇一家进行挑衅和恐吓。面对强暴,芬奇毫不畏缩,他仍然准备继续为罗宾逊申诉。

To kill a mocking bird》的伟大就在于刚好在美国南部种族情绪即将爆发之前登上了美国的文坛,大胆地预见到了摆在美国民众前的困境,只要白人与黑人不让旧伤愈合,新创就会不断发作。本书关注的是社会,是人性,是我们过去、现在和将来都要面对的一些问题。它涉及了国家、种族、等级、性别、年龄等各个层次里的歧视与偏见,也展示了人在固有环境中挣脱狭隘与偏见的希望,将生活本质与生命尊严复杂交织,展现出它粗暴残忍的一面,同时也有温柔善良的一面。

这样的复杂背景和沉重话题一个十岁的孩子能理解和接受吗?虽然有疑惑,但Joyce给了我信心,她有三个理由:

首先,她的非洲经历,让她十分理解非洲人、黑人所遭受的歧视和偏见,她从心底里希望了解他们在美国遭遇;

其次,书的文字难度可以接受,曾经学过的social studies对于理解背景有所帮助;

最重要的是“面对挑战,要勇于尝试!”

 

Joyce加油!

 

下面介绍一些书的主要内容和人物简介吧:
  1932年,大萧条时期的美国南方小镇——阿拉巴马州的梅岗,早年丧妻的父亲阿蒂克斯·芬奇,一位律师,与他的两个小孩,在这里过着平凡而又幸福的生活。无论对子女、还是小镇居民,阿蒂克斯都充满爱,而且这种爱体现在每一个细节当中。他实实在在地帮助穷人赢得诉讼;毫不吝啬自己对邻居老太太的祝福与赞美;他和孩子们平等友好地相处着,孩子们甚至可以直呼他的名字。
  一次,阿蒂克斯对孩子们说:我射过一只知更鸟,但有种负罪感,因为我想,它没做错什么,还为我们唱歌;它不会骚扰民居,真的对我们好,它用心为我们歌唱。知更鸟成了他自己的人生为之尽责的一个象征,也成为对自由和平等追求的一个标志。
  一天,小镇的法官先生请他为一名叫汤姆·罗宾逊的黑人辩护,他被指控殴打并强奸年轻白人女子梅亚拉。阿蒂克斯的命运似乎开始有所改变,因为他的命运就和这种知更鸟般的信念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他已经走过的人生都是在实践知更鸟的向往。只不过这一次有些不同,也要艰难得多。
  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似乎在冒天下之大不韪。在那个年代,在南方的农村,普遍的民情还是白人对黑人有根深蒂固的偏见,虽然距离南北战争结束已经有四分之三世纪,但要消除种族歧视,至少在制度上实现种族平等,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这种偏见甚至深深投射在小镇的众多黑人们身上,直接的表现就是他们还没有勇气或者没有办法拿出改变自己命运的行动。他们只能依靠阿蒂克斯这样的律师来说话。所以,阿蒂克斯以一己之力,要想对抗沿袭已久的真实民情,注定会失败。
  巨大的压力从他一接手案件时就发生了。他受到了原告的父亲,一位经常烂醉如泥的、极端仇视黑人的种族分子辱骂和威胁;他的刚入小学的女儿,斯科特,因为别的孩子的侮辱而和人打架;镇上充满流言蜚语,最后演化为行动。为了防止一群镇民将罗宾逊从拘押所抢出打死,他不得不通宵守在门口。
  但是,阿蒂克斯有自己的准则,他是白人,但他更是一名律师、一位父亲、一个每天和黑人们相处的平民。所以,他相信法律可以维护人的尊严,法律赋予他的工作是不可推辞的;因为爱别人和赢得了孩子、镇民们的爱,所以他往往在平淡的话语和行动中践行自己的责任;更关键的是,同样根深蒂固地,在他自己看来,一个人的生命无论如何比他到底是白人还是黑人要重要得多。所以,我们必须理解,原告父亲埃威的辱骂你是黑人的维护者,在阿蒂克斯看来,并不丢脸,当然,也没有什么值得荣耀。平等是阿蒂克斯看待人事不变的眼光。
  是的,这些就是他所认定的尊严。当镇上的谣言试图阻止他为黑人罗宾逊辩护时,他仍然继续向前,他为此的解释一样朴实:有很多原因,最重要的原因是,如果我不这样做,我在镇上抬不起头。难道他顶着镇上人的非议这样去做,就已经抬起头了吗?这时我们发现,原来他的面子,不是寄予别人的看法,而是出于内在的准则。
  这个准则到现在还是统一的。那就是在阿蒂克斯心目中,维护法律、捍卫正义、查明真相三者之间简直就是一回事。他内心深处不相信这三者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与断裂。或者,即使他也清楚地明白,世上有很多丑恶的事,孩子,我希望能够使它们远离你们,但那是不可能的,然而,他仍然认为在真相、正义和法律面前,这些丑恶也可以被战胜、被制伏。难怪直到最后,罗宾逊在押往监狱的路上因为试图逃跑而被打死后,他还恋恋不忘如果上诉,还有希望胜诉........

  阿提克斯·芬奇(Atticus Finch
  斯各特和杰姆的父亲,律师。出身于中产世家,年轻时是神射手,发妻已逝。他有不少幽默感,并且将强烈的道德正义感成功地灌输给下一代。他是梅康镇里为数不多的坚持与致力于种族平等的居民之一。在汤姆·鲁滨逊被指控强奸了一名白人女子后,他毅然为其辩护。因此,他的家庭成为镇上居民发泄愤怒的对象。他具有坚定的信念与睿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他在小说中是道义的化身。

  珍·路易斯·“斯各特”·芬奇(Jean Louise“Scout”Finch
  小说的叙述者。她是一个很男子气的女孩,十分聪明。她的内心始终相信小镇的居民是善良的。尽管后来汤姆·鲁滨逊案的审判出现仇恨与偏见,对她的信念是个考验。但最终,她能以更成熟的眼光去发现和欣赏他人的善良,又不忽视其罪恶。

  杰洛米·阿提克斯·"杰姆芬奇(Jeremy Atticus "Jem" Finch
  斯各特的哥哥。童年时作为典型的美国男孩,经常与妹妹玩耍。他勇敢、善良、有正义感和同情心。尽管后来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大愿意常和妹妹一起,但在整部小说中,他都是妹妹的最好朋友和保护者(后来他还为保护妹妹导致一只手残废)。他在小说中逐渐成长为青年。而汤姆·鲁滨逊案的审判对他的信念有近乎毁灭性的打击。

  亚瑟·“”·拉德力(Arthur“Boo”Radley
  象征无辜的受害者,也是小说中最重要的反舌鸟。他足不出户。杰姆和斯各特童年时都把他看成恐怖的代名词。但他常为孩子们留下一些陈旧的小礼物,并且在杰姆和斯各特被袭击时拯救了他们。他十分善良。他象征了人类的罪恶对公义与善良造成威胁。

  汤姆·鲁滨逊(Tom Robinson
  一个在种植园工作的诚实黑人。他被诬陷犯有强奸罪。最终在逃跑中被射杀。他也是一只反舌鸟”——什么坏事都没做,只是用它们的心唱歌给我们听。他象征了天真会被罪恶吞噬。

  鲍伯·尤厄尔(Bob Ewell
  他是镇上最贫穷的白人之一,同时也是个酒鬼。他诬陷汤姆·鲁滨逊强奸他女儿梅薏拉。后来还无耻地威胁和伤害阿提克斯·芬奇的家人。他代表的美国南方黑暗、无知、种族仇恨的一面。

  卡布妮亚(Calpurnia
  她是芬奇家的佣人,虽然生为黑人女性,但她有受过教育,并且不像一般黑人佣人一样溺爱斯各特与杰姆。很受到阿提克斯的敬重。

  荻儿(Dill
  是斯各特和杰姆的儿时玩伴,与斯各特相约为未婚夫妻。三人最常玩的游戏便是"想办法让阿布.拉德力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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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个评论) 发表评论

  • hidden kindya

    2016-7-28 18:17

    第三本<To kill a mocking bird>也听读到第十章了,这本书的第一章还是比较枯燥的,叙事风格完全不同于现代青少作品那么直接和充满悬疑,而是从家族渊源入手,将南方小镇里形形色色的人物和琐事娓娓道来,很多俚语,词汇要求非常高。Joyce对方言比较感兴趣,所以一边听一边看,能提高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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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dden kindya

    2016-9-5 09:12

    暑假结束了,制定的计划如期完成,三本书中,Joyce评价最高的竟然是To kill a mockingbird,真是意外之喜。在制定计划时,最担心的就是她是否能接受这样题材和风格的作品,不论是内容还是语言的要求都非常具有挑战性。一个月的时间里,听读后,上了10堂外教课来理解和分析书中的背景、人物特点、象征意义及影响,这样有深度的阅读是第一次,收获满满,她竟然慢慢喜欢上这样叙事风格的作品,要求挑战《傲慢与偏见》,哈哈,没有尝试怎么会有如此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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