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吧,婚前财产归个人,这个无可厚非。
如果大家是按揭买黄金,估计按比例补偿的方案也不会有人反对。
但是房子是特殊财产,它还兼具使用价值。而且你买房不就是为了使用嘛,尤其是自住房,居住是唯一目的。
我确实不明白这个解释有什么依据
假设男方付首付,房本写男方名字,女方负责装修,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为了获得完全的房产,男方需要妻子的资助(提取妻子的公积金和占有一部分妻子的婚后财产),那这个“资助”是什么性质呢?
是股份制?可妻子花钱装修了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维护这个房产,还参与还贷,居然不算控股人,仅仅是散户的待遇。散户还能自由选择何时卖掉股份,可妻子连这个资格也没有。我国的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原则的,也就是认定是感情破裂了就离婚,直接平仓。
平仓了,起码多多少少还能拿到钱,可离婚就不一样了。如果男方没有现金支付怎么办?法院也没办法强制执行。有物权法保护啊。
算借款?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最少20%,不管房子将来是增值还是贬值,妻子都应得到该收益。可新解释说,增值部分补偿,贬值就不提了。
到底算什么?大家有何高见?
我的个人意见,不管男女,房本上写谁,谁就占便宜。
男女相亲:
女:有没有房,车?
男:有。
女:是否贷款买的?
男:是。
女:还清了没有?
男:没。
女:不用再谈了。
{:soso_e128:}写来博人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