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bianyan01 于 2013-2-27 09:31 编辑
子不教,父之过?也谈小李双江张狂
李双江的两轮冲击波
第一波:
9月8日《北京晨报》报道:7日,一张“山西奥迪和无牌宝马车车主在海淀某小区前打人”的照片传遍网络,有网友称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所有,而宝马车司机则是李双江之子。7日下午,山西国税发布声明称该奥迪车与其无关,而李双江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海淀警方证实确实发生过打人事件,正在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苏某、李某二人进行审查。
李双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的人,这次因儿子被投进了舆论的漩涡。{:soso_e143:}
富人、名人、官员子弟频频爆出丑闻,暴露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是大多数家庭经常没有回答好的问题:我们教给孩子的价值观中,究竟什么是我们最看重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在一个古人面前羞愧。
有规矩却没有成方圆,只因没有把握好爱与管教的平衡。当今物质丰富的少子时代,过度满足孩子的物质欲望已成社会通病;之相反相成的是没有激起子女对于仁爱的心悦诚服。李双江得子于年长、又是社会名流,未能免俗。
以孔孟之道为人生最高价值的晚清官员曾国藩,他留给儿子们的永诀训诫中,把自己的人生体悟作为最宝贵的财产留给子孙,也留给了我们:“慎独则心安,主敬则身强,求仁则人悦,习劳则神钦”。他的子孙视之为珍宝,所以曾的后人多为正人君子、事业有成。
谈李双江教子的教训,不是为了厚今薄古、崇洋媚外,而是要正本清源:美好的家庭教育,一定要把直指人心、建造灵魂的品格教育奉为其他教育之上,并且通过学习经典与人类圣贤的灵魂相交通,通过家长或师长的身教感知,通过习惯训练而养成。舍此,并无良法。
另一方面,说明我们的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平已经很危险了,这是一个缺乏秩序的社会。
其实,对此不满的不仅是平民,小官小富小名人在这个社会的遇上大官大富待遇也是很悲哀的,所以人人均有不安全感。
权势社会在“官二代”“富二代”身上的折射就是“衙内化”。京剧中的高俅之子高衙内想怎么着就怎么着,想抢林冲的娘子也一样可以不惧林冲的正气、武功,而假如高衙内想抢一个民女呢,则岂不是手到擒来?高衙内没有宝马没有奥迪,但他有轿有马,“当官就得骑马坐轿”,说的就是旧时的轿马。高衙内若违反交通规则,他甚至都可以撵到鸡飞狗跳,哪里还看得见老百姓的生命?反过来看打人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与高衙内有何二致?
李双江的第二波:
涉案少年的光环背后57岁时,歌唱家李双江老来得子,这个男孩4岁学钢琴,8岁习书法,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受名师调教,曾多次在钢琴、书法、冰球比赛中摘金夺银。光环的另一面,却是接连的牢狱之灾。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小区门口,这位15岁的男孩同朋友将小区业主彭姓夫妇打伤,其间还大喊“谁敢打110”,同年9月15日,他被收容教养1年。2013年2月17日晚,湖北大厦宾馆房间内,又是这男孩同另外四人涉嫌将一女孩轮奸,被警方控制时,他未满17岁。
目前大家的关注点。。关于此案的和解
新京报讯 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又有新消息传出。昨日17时39分,实名认证为音乐人、歌手的网友发微博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
“和解说”引网民关注微博中写道,因李某未满18岁,且当时已经醉酒,即便诉讼被重判的可能性极低。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
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截至昨日23时44分,上述微博转发19313次、评论4593条。就此消息,某网站频道官方微博辟谣称,通过联系律师了解到,刑事案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不是受害人能够随意撤销的。而从目前北京警方的官方消息看,此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也就谈不上受害人的撤诉。律师:存两种可能性针对此消息,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巍表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阶段,检察院对李某是否批捕还未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这个决定将于最短14天、最长37天内作出。“这就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假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强奸事实存在,那检察院将提起公诉,并决定批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要求所谓的‘撤诉’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中国,刑事和解的制度不存在。”王传巍说。王传巍表示,如果是女方收受钱财原谅了对方,只能属于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减刑的情节,“可能会在刑期上稍作减免,但罪名还是成立。”“假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强奸事实不存在,或者女方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那么李某将被无罪释放。”王传巍表示,如果是女方改口或是在说谎报假案,那女方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名。“一切要以公安机关查明强奸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而不能单凭一个人的单方说法。”王传巍说。
后续
转一观点
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有网友在微博上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这个来源不明的“内部消息”一经发布,即得到网友疯传,但当晚此事被辟谣。
建议妇联、法律援助中心能积极介入此案,要让被害人知晓“私下和解”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被害人如因收受对方利益而故意改变之前的陈述,很可能将面临伪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追诉。哪怕被害人坚称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也将可能面临“聚众淫乱罪”的指控。更大的可能性在于,虽然被害人改变了“被轮奸”的陈述,控诉机关仍然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将李某等人诉至法庭,同时也让被害人一并受到刑事追究。从公共舆论平台上观察,谣言传播之盛,在规模上远远超过了警方的辟谣。如此不正常的舆论生态,实则要求我们的侦控机关继续加大辟谣的力度。一方面,应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及时公布此案的程序性信息,以满足公众如饥似渴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恶意的谣言制造者,也要加以调查。因为造谣本身,已构成了独立于李某等涉嫌轮奸案之外的另一个案。让造谣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是司法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