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还是30元1年
上海提高至360元一年
2011-06-15 07:52 [来源]:文汇报
每月2.5元,这一30年未调整过的上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标准,终于要变了。记者从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昨天公布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获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将调整至每月3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渠道为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这一奖励新方案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
此次同步调整的,还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以及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具体为: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由原先的2300元调整到5000元。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奖励费由原先的4600元调整到10000元。
新规定中明确,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据悉,《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6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