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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龙哥很势势 于 2011-8-13 22:03 编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很多条文,其中个人认为针对此次当当事件对我们消费者最有帮助的是以下两条: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复制一下,供大家及维权小组参考,希望能有点帮助

“当当抢购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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