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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续7 赫敏为什么不能嫁给哈利——《哈利波特》中的历史、文化与政治 来自于人人网 ...

热度 2 已有 429 次阅读 2015-3-13 16:43 系统分类:其他 哈利波特 , 人人网 , 历史

翟按:有人问我为什么发帖迟缓,抱歉各位,实在是家里杂事太多,水电煤气,老人孩子,真想有个家养小精灵帮我干这些事。可惜在家里,我才是家养小精 灵呢。好在后面还有两篇,思路大体已经完成,暑假结束前结束本帖应该没有问题。另,各位转载的朋友,我的文章有很多细节错误,习惯在发表一天之内修正,麻 烦迟一天再转。


八、霍格沃茨的校规(上)


续 4开始从头发问题进入精神世界,引入西方文化中“意志自由”的概念,续5续6都在写伏地魔,正反两个视角,分析解释“自由选择”的含义,伏地魔和哈利是统 治阶级的核心,两个人的选择是善恶选择。这两篇也是全系列中最难的。翻过了哲学这座高山,接下来是法学的一马平川,就容易多了,也可以有更多的篇幅分析剧 情和人物性格。今天继续展开“选择”话题,比较哈利和赫敏,他们都是善方阵营,是“善”和“较善”之间的选择。赫敏之所以不能嫁给哈利,血统和阶级成分是 一个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她的个人品质,用法学界比较流行的外来词汇,就是赫敏的“道德性”。道德性和出身有关,但是中间还是有选择余地的。


续3讨论完血统论,曾经留了个小尾巴,(后来因为衔接原因给删了,可能有朋友没看到):


 


前面说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重视规则。霍格沃茨中除了体育场上的游戏规则,最重要的当然是学校的规则,即校规。


在遵守校规方面,赫敏并不是一个霍格沃茨的好学生,至少和哈利比是如此。


 


这 个尾巴其实是我这个不精通原著的人写累了,欲效仿诸葛孔明草船借箭之计,从各位原著党人那里借些材料的线索。可惜宅孔明驾着草船,来到曹操大营之外,敲锣 打鼓,大呼小叫,只见曹营兵将个个心不在焉,草草射了几箭便罢。本宅仔细观瞧,原来曹营之中,人手一本遗传学,纷纷埋头苦读,或者研究刘皇叔本人是否纯血 宗亲,或者研究孙仲谋的碧眼紫髯来自哪国血统。(具体见续3的留言)。本宅无奈,郁闷而归。因此这一篇中的细节,可能还是不如人意,这事儿全怪原著 党。。。。。。


不过宅孔明的锦囊之中妙计甚多,借箭不成,改借西风。寻来鸡毛扇,搭起七星台,面朝英伦,念咒曰:堂无恙孟德令。三日之后,伦敦果然传来消息:


 


这个案例大家记忆犹新,而且有各种不同观点,本宅借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英国人如何看待规则”、或者叫“英国人的法律观”。(抱歉使用了不可饶恕咒,我只是想对东道主表示一下问候而已)。


此事说来话长,我们还要从原理讲起。


无论如何,草船还是借来几根羽箭的,摘录两则网友留言:


"遵守规则,是法学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统治者和平民观念的重要分界线。"……这句话在中国好搞笑啊。


最后一句和老师的看法恰恰相反,认为赫敏很大的一个缺点就是非常顾忌校规而看不到全局,记得《魔法石》中,三人组夜探校园,赫敏很纠结校规,而哈利却说当霍格沃茨都不存在,校规还有什么意义。既然哈利是一个不太遵守既定的规则的人,为什么还说哈利是优秀的统治者呢?


这两条留言有一定代表性,能反映一些中国人对规则的看法。我今天毁的就是这个。先说第一条:


统治者倾向于遵守规则,我并不认为中国的统治者有什么特别的不同,他们同样倾向于遵守规则。为什么呢?


因为统治者是自私的。


遵守规则对他们是有利的,因此他们遵守规则。


说 明一下,统治者不等于官员,官员中有统治者,也有一副平民心态甚至奴才相的人。领固定工资执行上级命令的小公务员,并不属于统治者的范畴。相反,企业家、 学者、宗教领袖,只要有统治者的意愿、决策力和责任感,都可以算到统治者的行列中。前文说过,统治者和奴隶的区别在于理性是否控制的了欲望,不是说统治者 没有欲望(无私),而是说,统治者能用理性控制自己的欲望。你甚至也可以说,他们的欲望特别强烈,其所谋者大,其所图者远,其放弃各种具体的小利益,是为 了得到整个天下。至公即至私,反之亦然。


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来说,最大的利益就是统治地位,有了这个地位,其他都是小事——拥有国库 的人,贪污点小钱有什么意思呢?世界上有贪污的官员,没有贪污的皇帝,有受贿的国企老总,没有受贿的私企老板,就是这个道理。前面分析过,统治者必须遵守 规则,因为规则(法律)就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放弃规则谋取私利,那是通往奴隶的道路。自古争天下者皆不顾家,刘邦舍得太公,主席舍得岸英,唐三藏舍得女妖 精,非如此不足以谋大事。


反过来讲,舍不得又会怎样?


 成克杰


 胡长清


2000 年反腐连着枪毙了两个省级干部:广西自治区主席成克杰和江西副省长胡长清,看他们两个人的简历,都是平民家庭背景、通过高考或者入伍而从政的。近些年反腐 案件不少,相当多的贪官也是类似的出身。本宅也是平民,没有任何歧视平民的意思,但是里面确实有些问题,我虚拟一封家信大家看看:


儿啊,当年你上大学的时候,你二舅家的三姐夫帮过你二百块钱学费,现在他家小四进城打工,跟人打架把人打死了,你想法儿把他弄出来吧,三姐夫给你带了两百斤老家的玉米,不要当了市长忘了本啊。娘。


各 位设身处地的替这个市长想一想,他该怎么办呢?市长有干预的能力,母亲的心情也可以理解,问题是一旦开了头,就少不了一而再、再而三,一个接着另一个违 法,因为老家亲戚是无穷无尽的,结果就是落马风险剧增,可这位市长又能得到什么呢?“两百斤玉米”?所以平民子弟从政,时间长了多不近人情,其实是对自己 和家人的一种保护。而纯血巫师在这方面就有优势,他们根本不会接到这种纸条。西方国家的选举中,世家子弟对草根候选人,常打的一张牌就是“清廉”(,或者 攻击对手“贪污”),日本议员有三分之二是世家出身,因为选民也明白这个道理。


 


(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祖父是鸠山一郎首相、父亲是鸠山威一郎外相,外祖父是世界三大轮胎企业之一的普利司通创始人石桥正二郎。典型的政治世家。)



(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日本首相田中角荣,都出生于小城镇、都以平民身份(小店员/学徒)起家,从政风格都偏向于不择手段,政治生命都终结于丑闻(水门事件和洛克希德受贿案),都是中国人民的老朋友)。


前 面曾经说过,各位法学同学如果想要真正进入职业状态,必须毁掉你们的“平民心态”,虚拟家书中的“顾念亲情”就是一种平民心态。在老百姓的层面上,顾念亲 情是一种美德,但对于统治者来说,这不是美德而是危险,必须尽早除掉。麻瓜赫敏最后也走过这条路。赫敏在哈6中通过了鼻涕虫俱乐部的检验,平民训练课结 束,进入了统治者的行列,因此下一部《圣器》的开场戏,赫敏就用法术抹掉了父母关于自己的一切记忆:


 


很多女生可能这一段都看哭了,确实让人伤感,但这就是铸造统治者需要的“残酷的理性”,赫敏既然选择了加入统治者一方进行战斗,必须切断和麻瓜世界的联系,这对父母也是一种保护。赫敏你哭吧,哭完了擦干眼泪继续战斗。


 


多 说一句,“残酷的理性”是有副作用的,时间长了会让人变得冷酷无情,所以片中赫敏一直“性格强势”,她的性格其实很像红楼梦中的探春,一直为摆脱赵姨娘的 mud blood而强撑硬作。问题是,一旦从战场回到婚姻层面,赫敏忍痛放弃的亲情,又成了家庭生活的必需品。探春最终远嫁,赫敏也让位给金妮——金妮的父母也 是巫师,大决战前就不需要“一切皆空”。这对平民确实很不公平,但是确实又是平民自己选择的结果。


 


八、霍格沃茨的校规(中)


关于统治者倾向于遵守规则就分析到这里。再来回应留言的第二条:“既然哈利是一个不太遵守既定的规则的人,为什么还说哈利是优秀的统治者呢?


其实英美规则观念说全了一共四句话:


1、统治者重视规则,2、但不束缚于规则,3、平民畏惧规则,4、又想彻底摆脱规则。


按 照邓正来老师的说法,观念3就是中国法理学中的“法条主义”,观念4就是“权利本位”。观念4我们已经分析过,就是中国法学中那些把欲望放在理性之上,只 讲权利不讲义务,天天用“公民有权得到”(其实就是“国家应该免费”)的空头支票诱惑麻瓜们的学说,不再展开了。下面我们分析23,这两句话其实是一句 话。


这次我们从中文概念开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是个并列式复合词,由“法”和“律”两个词素组成。大家有没有想过,“法”和“律”有什么区别?


有女生站起来发言:我可以接受嫁给律师,但不能接受嫁给法师。谄笑


这位同学请坐,嫁人的问题,第十篇再讨论,先容本宅讲几句正课。这次是我的本行,中国法制史。


在古汉语中,“法”和“律”曾经是不同的概念。“律”原指音律,因为音阶整齐如尺,又转引为“整齐划一”,商鞅变法之后,一直表示王朝的制定法,从《秦律》一直用到《大清律》。


 


“法” 的古字为灋,从水,从廌去,廌即“獬豸”,它的形象现在是法律出版社的商标,其实就是中国版的独角兽。传说此兽通神,能去不直之人。古代圣贤于水边审案, 常以此兽断疑难之狱。战国李悝作《法经》,用这个词表示“正义的审判”,他的门徒即称为“法家”。到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这个词改指国家的大政方 针,如“变法”、“祖宗之法”。


这种语言学上“两个法律”的现象,在英语中也有。英语中有两个与法律相关的单词:法律law和权利 right,比如人们常说的,英美国家的法律重视权利、保护人权(human right)、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等等。Law相当于“律”,right相当于“法”,这两个词的差别,其实是贵族和平民法律观念的差别,准确的说,是贵 族重视right,而平民重视law。


让我们把视角放大一些,整个西方法律观念都受罗马法影响, right和law都源于两个更古老的拉丁语词汇:ius和lex。


关于ius,按照罗马法学家的说法,“ius来自于正义iustita” (乌尔比安),“人们把任何时候都公正和善良的事物称为ius”(保罗),主要指不拘泥于具体形态的正义,也就是道德意义上的法。而Lex原指元老院决议和平民大会决议,主要表示形式意义上的成文的法律,像《十二表法》,就是lex而不是ius。


受罗马法影响,欧洲主要语言中都有两个表示“法律”的词汇:



表中第一列,大体上可以翻译成“右面;正确;权利”,主要表示“道德意义上的法律”。第二列,一般被我们翻译成“法律”,实际上主要是表示“条文意义上的法律”。


在 现代汉语中,“法”和“律”联合成了一个词:“法律”,这和我们现在的唯物主义哲学体系是对应的,因为我们的哲学是一元论的。但是,凡是贵族精神占优势的 时代,比如春秋战国、古罗马和现代英美,“法”、“律”总要分为两个词,这就和哲学上的“二元论”有关系了。大家还记得,从柏拉图到圣奥古斯丁再到康德, 西方哲学千变万化,总是坚持某种二元论,也就是实体和意义分离,这种哲学观念体现在法学中,就是“right”、“law”的分离。


为什么要分离呢?


因为right要领导law。或者说,贵族要统治平民。


用柏拉图的学说,right相当于理想国的法,law相当于现实中的法。用圣奥古斯丁的学说,right相当于神法,law相当于人法。用康德的学说,right是不可知的实体,law是可知的现象。在当代法学中,law就是法律条文,而right就是法律解释。


每个人都看得到法律条文,问题是,文字构成的条文有无数含义,需要解释,没有律师,你永远不知道条文是什么意思。前面说过,咒语本身没有意义,律师争斗的对象是人。有人就有思想,就有解释的可能。因此用一部完美的法典解决一切问题的设想是不可能的。刑法典算是很成熟了,但是如果法条可以直接拿来判案,律师们天天还在法院忙什么呢?


完整的证明这一点很复杂,举个简单的例子示意一下:


我国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判处死刑。够最简单的了吧,可是大家能“真正理解”这一条的“确定含义”吗?我虚拟一段刑法课上师生间的对话:


师:刑法232条,是什么意思?


生:杀人偿命。


师:你确定杀人应该偿命吗?


生:当然。


师:周克华是不是人?


生:是。


师:两个民警是否杀了周克华?


生:是。


师:两个民警既然杀人,是否应该偿命?


生:不应该,这是执法。


师:你不是说“杀人偿命”吗?


生:法条的意思,应该是“杀人偿命,但警察执法例外”。


师:如果周克华不是民警击毙的,而是市民用砖头打死的,这个市民要偿命吗?


生:不要,这是见义勇为。


师:你不是说“杀人偿命,但警察执法例外”吗?


生:这个,我的意思是“杀人偿命,警察执法和见义勇为例外”。


……


各 位没学过法律的同学不要觉得这两个人是吃得太多难受,“杀人偿命”还有这么多讲究,我们法学课上天天讨论的就是这些东西,下面其实还有很多,比如什么是 “警察”,什么是“执法”,什么是“见义”,什么是“勇为”,等等。刑法算是简单的,某些复杂的民法概念,比如“不动产”、“善意”、“占有”,加上二三 十个定语也不新鲜。到最后,法条本身早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总要落到一种解释上才能在审判中应用。这种解释权呢,当然就掌握在统治者的手里。


问 题是,从形式上来说,所有解释也是和条文一样由文字构成。对不懂摄魂术的平民来说,他们没有能力判断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也无法分辨哪个是条文,哪个是解 释,只能一概称之为“法律”。对平民来说,法律是崇拜、畏惧的对象,最高的善就是“严格遵守法律”。进而言之,如果贵族能尽量少以道德的名义变动法律,平 民就能获得更多的安全感。自古以来,凡是平民势力在和贵族较量中占优势的,一般倾向于“公布成文法”,春秋有子产铸刑书,罗马有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因此, 平民法律观念注重法律的外在形式:有法律形式的条文,就要遵守,没有法律形式的抽象的道德原则,就可以不必遵守。


比如甲到政府部门办事,和公务员乙有如下对话:


甲:这条规定不合理啊。


乙:合理不合理我不管,国家的规定,我只负责执行。


乙的回答就是典型的平民法律观念。对他来说,制定法律的“国家”和自己没有关系,法律只能遵守,否则就会遭到惩罚。


反之,大家假设甲的问题没有解决,逐级上访,最终见到敬爱的总书记:


甲:总书记,这条规定不合理啊。


总书记会说:“合理不合理我不管,国家规定的,我只负责执行”吗?


说了,他就不是总书记了。


因为统治者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规定有错误,必须更改,因为规定就是自己制定的嘛。平民不用考虑法律从何而来的问题,但统治者必须考虑。哈2中,斯内普要惩罚哈利和罗恩,在校长面前提到校规,邓布利多表示:


 


对 于统治者来说,法律是自己制定的,因此绝不会把法律条文当作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比如美国宪法,对普通美国人来说,当然是绝对要遵守的,很多中国的宪 法学者,也将其奉之为世界史上的里程碑、人类发展的引航灯塔,但是对制宪会议签字的39个代表来说,宪法不过就是一张白纸,大家在上面写写画画,签个名字 而已。为什么黑奴算作五分之三人口,说实话理由一点儿也不神圣,不过是个政治上的讨价还价。


统治者更关心的,是自由选择是否在道德上正确,也就是自己的选择之后,会成为哈利还是伏地魔的问题。用一个法理学命题来表示,就是“法律的道德性问题”。这个问题是法理学的总纲,有无穷无尽的表现形式。下面我讲几句法理学,外专业的读者可以直接跳到下一个红字。


法 律的道德性问题,在学派上,就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之争;在法律观念上,就是道德是否高于法律,或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运行领域,就是 立法、司法和守法关系问题;在规则论中,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争;在法律渊源上,就是判例法和成文法的优劣问题,具体到中国,就是司法解释和人大立法 的优先权;上溯到哲学层面,就是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争论,方法论中,就是不可知论和实在论的争论,平移到政治学,就是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争论,进入中国法 律思想史,就是百家争鸣时代吵得最热闹的一对儿——儒家和法家的主要争论之一,从《左传》里的叔向和子产一直吵到《盐铁论》里的桓宽和桑弘羊。


凡 是把实质正义放在形式正义之上的,也就是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都是贵族意识占优势的法律体系,相反,凡是把形式放在实质之上的,都是平民意识占优势的 法律观念。下面要毁毁各位法学同学的教科书了。在部门法中,宪法中的“天赋人权”和“基本权利”之争,国际法中的“习惯”、“一般法原则”和“条约”之 争,行政法中的“行政合理性”和“行政合法性”之争,诉讼法中的“自由心证”和“实事求是证据制”之争,知识产权法中的“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之争, “使用在先”和“登记在先”之争,婚姻法中的民事登记生效和教堂婚/“事实婚姻”之争,彩礼的合法性之争,等等等等,都是这种“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争论 的表现。在这些立法中,英美国家大体上选择了第一序列,而中国现行法律大体上都保持在第二序列。


今天得罪的同行太多,索性再加一 句:中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第二序列的。它的反义词,不好意思,是七九年刑法典废除的“类推适用”,以及九七年刑法典废除的“口袋罪”。反之,英 美刑法实行的判例制,倒是大体上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类推适用。这两个立法倾向从拿破仑时代一直打架到现在。这个问题非常有内涵,因为顺着这条路走下去,对建 国前27年的“法律空白说”也需要重新定义。还是到此为止吧。


(今天讨论的都是最宏观的法理学问题,为了给高年级的同学打开思路用 的,观点也不完备,仅供参考。低年级的同学不要找借口逃避背法条,不背法条是不可能达到超越法条的层次的。另外,有些程度较高的同学会提细节问题,比如实 证法不是始于英国的奥斯丁吗?没错。但这些西方法学家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具体问题我都有解释,只是要用一个学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才能讲明白,抱歉 了,展不开。)


(法理学结束,八卦继续)


以上问题,用一个简单的法理学命题表示,就是在西方法学界争论了两千年的“坏的法律是法律吗?”,简称“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问题。因为只有承认了二元论,道德才能高于法律,法律也才有了“善”、“恶”之分。平民倾向于“恶法亦法”,而贵族们则倾向于“恶法非法”,而英美法律的重要观念之一,就是对“恶法”的否定。


霍格沃茨中“恶法非法”的典型例子,就是哈5中的“乌姆里奇立法”。哈5是给高二同学看的,正是“树三观”的关键时期,因此是全系列中政治意味最深的一部。剧中空降校长乌姆里奇重用行政人员,排挤深孚众望的邓布利多,制定了各种校规挂在墙上:


 


都是些什么东东呢?“男女学生之间必须保持八英寸的距离”、“学生加入督察小组可以加分”、“疑似从事不法活动者需接受质询”、“拒绝合作的学生将被开除”。这些校规形式上当然是“合法的”,但在英国观众看来,这些剥夺right而非保护right的law,实质上是“不正义的”,因此当然遭到师生们的反对。片中,“乌姆里奇立法”的最后下场,就是被双胞胎兄弟的烟花炸的粉粉碎。



 


 同学们乐不可支



 连一贯胆小的弗立维教授也暗中高兴



这段场景可能是哈5中最让人快乐的三分钟了,一个半小时的压抑一扫而空。这种狂欢的氛围背后,就是英美主流价值观念对“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正义”的“恶法”的否定态度。正如《独立宣言》中说的:“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标,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既然在英美法律文化中,有用“正义”、“权利”制约“法律”、“规则”的思路,那么他们赞成违反某些具体的法律,就可以理解了。英美法律文化甚至以挑战法律为能事,只要这种挑战符合“道德”。具体到剧情里,就是霍格沃茨意义上的好孩子,不太遵守既定的规则。


 


哈2的结尾,邓布利多曾说过一句很意味深长的话:“你和伏地魔有些共同点,……不太遵守既定的规则”,其实邓布利多自己违反的校规更多。在哈6中,邓布利多要带哈利去寻找魂器,在天文台的窗口,校长让哈利拉住自己的手臂:




带着哈利波特一骑绝尘而去,对霍格沃茨的校规完全免疫。


邓布利多违反的甚至不止校规。哈5,因为乌姆里奇举报有人组织“邓布利多军”企图叛乱,魔法部长亲自带人去霍格沃茨抓人,在校长室里,邓布利多根本没拿魔法部的法律当一回事,招来凤凰,飞身而去,直接把部长晾在一边。



邓布利多、哈利、伏地魔这三个人,无论正邪,是霍格沃茨最核心的成员。他们代表霍格沃茨最高的法律价值:挑战规则,制定规则。


反过来说,过于拘泥遵守既定规则的观点,就是霍格沃茨中不太受好评的平民意识了。也就是我开篇中留言的话:


在遵守校规方面,赫敏并不是一个霍格沃茨的好学生,至少和哈利比是如此。


前面有朋友留言,说同样是学习法律,赫敏只是执法者的层次,哈利则是立法者的层次,确实如此。赫敏出身于麻瓜家庭,来到这个贵族学院,对规则有本能的畏惧心理,和上了几十代霍格沃茨的哈利和罗恩有明显距离。


首先是课堂规则:赫敏上课习惯于先举手后发言。


魔法石,魔药学


密室,草药学


密室,变形课


囚徒,黑魔法防御


凤凰社,黑魔法防御学


混血王子,魔药学


唯一没有举手的一部,是火焰杯中假穆迪老师的黑魔法防御。那一次赫敏差不多被老警察赤裸裸的暴力黑魔法吓哭了,表情都这样了,没举手可以理解。


 


可 能会有同学表示反对,是不是对赫敏挑剔的太严厉了。举手发言是讲礼貌,讲礼貌有什么不好吗?或者说,赫敏是女生,女生喜欢遵守课堂纪律,马尔福从来不举 手,难道要马尔福嫁给哈利?不错,举手发言是个小问题,不必过分解读。只是连续6部电影,导演反复安排赫敏做这个招牌动作,应该还是和人物性格有一定的联 系吧。至少,和全班同学对比,赫敏显得很特殊,整个电影中,除了哈4纳威举过一次,再没有其他同学举手发言的镜头,哈利更是习惯性的上课接老师话茬。反 之,整个霍格沃茨的所有老师里,最爱要求学生举手发言的,就是坏典型乌姆里奇。



哈利不仅上课不举手,甚至还会打老师,这个档次的学生也是极品。


 


 


哈3中就攻击了斯内普,连罗恩都吓了一跳,还有哈5挑战乌姆里奇,哈6智斗格拉斯霍恩,就不一一截图了。哈5中斯内普的大脑防御课中,更是对斯内普进行反向攻击,连斯内普记忆中的最隐秘的私人信息都调出来了。


 


斯 内普说什么了吗?没有,最多是让波特结课走人而已。斯内普这个人脾气古怪,一身坏毛病,但大原则上不出错。因为他明白,敢挑战老师的学生,才是自己真正的 衣钵传人(“十九年后”哈利也真的这样做了)。我自己也是个老师,对此深有体会,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同学总是少数,偏偏这种人在课堂上表现的不太听话。对这 种学生,我一般也保持宽容,因为最后有成就的往往是他们,而不是那些高分听话的学生。就像柏拉图数千弟子,只有敢和他吵架的亚里士多德自立一派,才是柏拉 图“最好的学生”,其他人不过是柏拉图思想的复印件罢了。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我爱我的老师,但我更爱真理,这话其实挺内涵的。


回到赫敏,赫敏对各种校规都很在意,尤其是前几部,表现的很拘谨。拘谨多礼是一种平民气质,有朋友留言说不喜欢赫敏的“学生干部相”,原因就在于此。比如下面的剧情:


魔法石。入学典礼上邓布利多宣布校规:


 


结果三人误入三楼右手边的走廊,赫敏的第一句话就是:


 


哈利不管,继续冒险,赫敏也只好跟在后面。直到三人从楼上下来,赫敏还是耿耿于怀:


 


还有更多的截图不做了。


当 然,赫敏是平民中的优秀人才,有经过教育进入统治阶层的潜质,倒也不是那种固守自闭的顽固麻瓜。但观念的改变需要一个长期过程,霍格沃茨的课程表上并没有 “挑战规则”这门课,赫敏的背诵天赋也什么用处。在这方面,一直是罗恩和哈利在言传身教,办法就是一次又一次的带着她冒险。


哈1,三人组找魔法石的线索,哈利和罗恩不熟悉图书馆,找不到门路,赫敏则提示他们去“禁书区”,这是赫敏第一次真正违反校规。如果大家看看电影中的细节,赫敏的说话还是小心翼翼的:


 


罗恩则偷偷的对哈利说:


 


前面说过,哈1-6可以看作是赫敏的平民训练课,她的选择其实很简单,适应霍格沃茨,或者回家继续做麻瓜。赫敏的适应的速度倒也不慢。密室:



虽然还惦着“五十条校规”,但也没妨碍她策划了整个“变形水”的情节。再往后,赫敏跟着波特和罗恩进行各种冒险,也渐渐学会不把校规当一回事了。她最后一次提到“校规”是在凤凰社里:大家决定成立邓布利多军团,这严重违反了乌姆里奇的“校规”,结果赫敏来了这样一句话,


 


大家都觉得很反常,今天的赫敏不像她了啊?


再 往下,哈6中就没有赫敏和校规的情节了,她也可以进入鼻涕虫俱乐部了。问题是,经过了五年的训练,赫敏才达到罗恩一年级的水平,和三年级就会打老师的极品 同学哈利波特相比,还有很大距离。罗恩就等于金妮。因此赫敏嫁给哈利的问题,还是在金妮后面排队吧。(关于赫敏今天先讨论到这里,下面扯扯奥运会的羽毛球 赛。)


 


八、霍格沃茨的校规(下)


原理部分结束,下面讲讲应用层面,也就是英国人如何“最好的利用或违反规则”的问题,或者说,英国人如何打“法律战”的问题?这里面的花样也很多,根据前面的分析,最基本的大概是三条原则:


原则1:执法为公,不要为了自己的私欲,也就是英美法中所谓“无偏私的公正”。原理已经分析过了,私欲是理性的大忌。这一条最简单,算不上英国特色,剧情中也很容易找到,就是麦格教授和斯内普教授的对比。


麦格教授很公正,突出的表现就是对所有同学,尤其是自己的学院格莱芬多的学生,一视同仁。她甚至保护过令人讨厌的马尔福,阻止穆迪体罚学生。


 


作为对照,斯内普一贯袒护本学院的学生。哈3的黑魔法防御课,斯内普代替卢平讲狼人,提问后,马尔福学狼叫,赫敏未经允许回答问题,明显应该是惩罚马尔福,但是,斯内普却扣了格莱芬多五分。


 


续3中提到混血王子中赫敏帮助罗恩,使用“迅速混淆”咒语,就错在这个地方。这相当于奥运会比赛使用兴奋剂,被人抓住,那是没有任何逃跑的余地。


原则2:穷尽规则,尽量在规则之内挑战规则。


贵 族尊重规则,即使想要实际上违反规则,也尽量照顾形式上的统一,不轻易另辟蹊径,以免造成麻瓜们的混乱。英美文学作品中,利用规则安排情节的不计其数,最 著名的故事可能就是莎士比亚名著《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和一磅肉”了。哈利波特中的老师们其实都是这方面的高手,比如麦格教授:


魔法石,哈利和罗恩在厕所里打晕山怪,救了赫敏。麦格教授赶来,因为赫敏违反了一年级新生的校规,扣了格莱芬多五分(其实是麦格弄错了)。


 


这是她公正无私的一面。紧接着,又给哈利和罗恩各加了五分。格莱芬多等于还赚了五分。这就是穷尽规则寻求利益的一面。


 


还是魔法石,三人组夜访海格小屋,被马尔福告密。麦格教授点着蜡烛过来抓考勤,哈利等三人都被惩罚,然后话锋一转,连马尔福一起也被关了禁闭。


 


说英美人执法严格确实是真的,但是人家从来也不傻。


到了校长层面,水平就更高一些。哈5中的校长斗乌姆里奇:乌姆里奇利用督察权开除了特里芬妮教授,校长则出面保护,让麦格教授暂时收容特里芬妮,因此和乌姆里奇有一次短兵相接。


 


乌:邓不利多,容我提醒你,根据部长颁布的,教育章程第二十三条…


邓:你有权力开除学校老师,但是你无权把老师从学校赶走,这项权利现在还在校长手中……


乌:仅仅现在而已(for now)。


这段对话设计的很精彩,三句台词其实是两个教育章程的条文。两个演员都是靠抢着说出对方条文的漏洞,来从气势上压倒对方。这种台词设计只在英美这样法律文化深厚的国家的电影中才能拍得出来。


有这样的老师,就有哈利这样的好学生,哈利脱袜子解放多比的故事前面引用过,不再重复,哈6中哈利同样是帮助罗恩,就比赫敏高明的多:


 


他假装把“福灵剂”放在南瓜汁里,让罗恩喝下,却又故意让罗恩知道。罗恩其实有打球的天赋,只是胆怯,喝下之后果然精神大振,最后打赢了比赛。其实哈利根本没有放幸运水,只是个心理暗示。


 


心理暗示法是否违反规则呢?规则并没有规定,最多算是擦边球。关键是不违反原则1。罗恩又不嫁给哈利,别人也找不到把柄。


原则3:如果非要违反形式上的规则,一定要在上面加上一个道德原则。这一条最重要,也就是刚才说的,用“恶法非法”抢占道德制高点。


哈利波特中,最爱违反规则是谁呢?其实就是邓布利多校长,1-3部差不多都是以此结尾的。


哈1。期末聚餐,按照成绩颁发学院杯。


 


然后就是给格莱芬多左一个加分,右一个加分,连被赫敏石化的纳威都加了10分。直到格莱芬多总分超过斯莱特林。


 


如果计算分数的方法是学校的规则的话,校长的加分就改变了这种规则。问题是,邓布利多总是有道理的,大家看电影的台词,他给每一个加分都配上一个高尚的理由。比如赫敏的理由是“在其他人陷入重大危难时,冷静地运用智慧脱困”,哈利是“胆识过人,勇气可嘉”,倒霉的纳威是“要挺身而出对抗敌人的确需要很大的勇气,但若是要挺身反抗朋友却需要更大的勇气。”这话从德高望重的校长嘴里说出来,改变规则的加分就变成了培养学生优秀品质的教育活动了,四分之三的同学在欢呼,四分之一的斯莱特林同学就只好接受了。


哈2。从密室里出来,哈利和罗恩来到校长室,校长又提到了校规问题:



结果当然是没事。理由呢?



哈3。小天狼星布莱克被监禁,需要人拯救,这当然是违反了魔法部的法律,邓布利多自己不便出面,就手把手的教哈利和赫敏怎么操作:


 


赫敏手里有时间逆转器,可以再来一次拯救布莱克行动。关键是下面一句:



拯救一条生命已经是高尚的道德理由,拯救不止一条生命,当然就不止一般的高尚。魔法部的恶法见鬼去吧。


 


随着布莱克和巴克比克两条被拯救的无辜生命飞向蓝天,哈利和赫敏违法的问题,也就没人讨论了。


说完这三条原则,终于可以讨论一下奥运会上羽毛球禁赛的问题了。


前 面有个同学问我,为什么英国人重视规则,却在奥运会上经常犯规。首先,奥运会这种事,对英国的老贵族们来说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人家强盛几百年,沧海 桑田见的多了,不至于开个奥运会就要举国动员。个别无心的失误,在所难免,比如风吹落国旗什么的,最多只是个仆人的错误,跟贵族老爷们扯不上联系。


其 次呢,体育比赛也是一个国际竞争场所,因此跟国际政治也脱不开关系。“奥运会只是场纯洁的比赛”的想法,可能哈利经过火焰杯之后就不相信了。奥运会的主赛 场当然是体育,不过我更关注赛场外的竞争,也就是宣传战、法律战方面。这里仍然是各种摄魂术的较量,双方都要鼓舞国民的士气,贬低对方的胜利,争取第三方 的支持。其实斗争从京奥就开始了,年龄稍大的网友都还记得当年的火炬传递风波。京奥算是中国主场作战,赛事本身比较成功,因此美国必须在下一轮扳回来,这 次选定伦敦做举办地,基本上等于美国的半个主场。


不得不说,开始几天中国人的运气确实很好,从偶然性很大的射击拿到第一枚金牌,四 天内一直是金牌奖牌双第一。英美的运气也实在太差,英国最终以得到29枚金牌,但前四天居然没有拿到一枚金牌!真不知道东道主怎么排的赛程。美国甚至出现 了CNN以偷欢运动员国籍的办法(把孙扬算成韩国人了),保持奖牌榜的第一的怪事。常看篮排球比赛的都知道,如果对手一直打顺风球,教练叫一次暂停,调整 一下比赛节奏很重要。因此第四天,国际羽联发力了。(我也没有阴谋论的证据,不过不影响下文分析)。



 


羽 毛球这件事本身,算是一次成功的舆论战,英国人的发力点找的非常好,技术上也很完美。前面说过,英美文化中的法律战有三个原则,第一要做到“无偏私的公 正”,选择羽毛球发力就是因为这个。英美国家的羽毛球选手太弱,毫无冲击奖牌的实力,处罚的8个人全都是亚洲运动员,这很符合英美观众的心理,得失都是你 们亚洲人,(普通英国人分不清中国、韩国和印尼,一概称之为“亚洲人”),而避开了对执法者公正性的质疑。其实,印尼和韩国是不会和美国争总排名的,真正 针对的只有中国。


禁赛的原因,是中国人钻了规则的空子,消极比赛,也就是前述第二个原则:穷尽规则,谋求最大的利益,这也是中国方 面可能抗辩的理由。因此,国际羽联又提出了一个高于规则的道德原则:“消极比赛伤害了观众,影响了羽毛球运动的基础”。这一招是两难选择:你追求正义,就 要吃哑巴亏,你追求利益(金牌),就落下个唯利是图的舆论形象。结果就是引发了国内舆论的大讨论和大分裂,当天晚上的新闻中,中国队新拿几块金牌的事被完 全放在了一边,英国人也就控制了中国舆论的制高点。本宅早就说过,最高明的摄魂术不需要伪造事实,而是在完全清楚的事实上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应 该说,中国在这场斗法中虽然吃了亏,但应对倒也基本得体。因为暂时无法找到更高的道德理由,中国体育代表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这一处罚决定表示充分尊重, 不再申诉。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也都发表评论,主要观点还是支持禁赛。在这种舆论疏导下,网民投票也是支持者也多于反对者。这至少证明了,我们的舆论已经开始 学着把“正义”放在“利益”之上看待问题。(有趣的是,人民日报的文章标题就是《羽球消极比赛风波 规则与道德的碰撞》,法理学真是无处不在啊)。毕竟,北京奥运会拿金牌多到手软,下一步要学着抢占道德至高点了。如果倒退30年,举国靠着一两块金牌提神 (和今天的印度类似),是绝对不会有这个结果的。就像这次惩罚中的韩国人,又在申诉,说到底还是小国的底气不足。本届奥委会应该设立一个新运动项目“奥运 申诉”,给韩国人一块金牌,一块银牌,一块铜牌,一块铁牌,大家都没有意见。


英美法律文化一贯认为,规则从来都不是完美的,都有造 成失误的可能。实际上,奥运会所有规则背后,都有激烈复杂的体育政治博弈,不合理的地方比比皆是。比如女子举重,女性重竞技在欧美国家并不被提倡,基本上 是中国选手横扫天下,结果中国就提出一条很高尚的理由:男女平等,得到了大多数奥委会委员的支持,让女举进入奥运会。但是举重是必须分体重等级比赛,金牌 巨多,如果让中国人不加限制的参赛,7个级别21块奖牌,会严重影响中美奖牌榜的平衡,结果又产生了另外一条规则,每个国家只能派四个选手参赛,作为女举 进奥运的附加条件,这又造成中国选手改国籍参赛拿金牌的怪事。这种规则套规则的现象,在法学领域并不奇怪,说到底是利益平衡,因此,那种指责国际羽联规则 有缺陷的国内舆论,是不会得到英美受众的支持,人家会反问:制定规则的时候你也参加了,为什么出了事才提出来?


亏已经吃了,唯一的 抗议是继续沿着规则走到底,用实力说话。总教练李永波还是挺狠的,几乎是在千夫所指的情况下硬挺着过来,居然还指导女双二号拿到了冠军,并且包揽了羽毛球 大满贯。从舆论战的角度,我感觉唯一有点美中不足的是,女双颁奖仪式上,两位冠军应该举着于洋王晓理的照片一同领奖,这是一种示威,让别人看到我们的态 度。当然了,无论运动员怎么做,英国的电视观众是肯定看不到的,黑完了两个选手,羽毛球的消息就在英美媒体的奥运报道中消失了。


此 后事态的发展呢,嘿嘿,我们的宣传部门也没闲着。这次奥运会我们派了整整六百名摄魂师去伦敦,肯定不是为了去看哈利波特的。羽毛球事件之前,当然也有负面 报道,但是事件发生之后,我感觉国内舆论明显在发力,各大媒体事无巨细的报道伦敦奥运会的每一个违规,每一次争议,每一个错误,报道的篇幅有时甚至多于中 国运动员的成绩。中国的媒体人愤怒了。红巫师们的口号是:激怒一代人!他们辛勤努力的工作,也收获了累累硕果,也就是有些留言所说的,“我再也不相信英国人遵守规则了”。各位,你们都被摄魂了吗?


  续八


(未完待续)


 


翟按:个人认为,大学教师的职责,传授某种思想倒在其次——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老师是平等的。教师是否称职,主要还是在教学能力方面。天津这边考察教师有四门基本功课:说、学、逗、唱,上 一篇就是“学”字功,学愤青,有的朋友留言觉得我资深愤青、资深五毛党,多谢夸奖,学得像就好。国际政治学本来就容易产生“愤青”,因为你是把“美国”、 “中国”当作基本概念,研究其相互关系的。喜欢抨击政府的同学,改天我给你们讲一节宪法学听一听,这门课是把“公民”、“政府”当作基本概念,研究其相互 关系的,风格和国际政治恰好相反。学公共知识分子的段子,也挺有意思的。


翟又按:今天的论证不是很严谨,尤其是羽毛球比赛,很多是 凭直觉。个人感觉禁赛前后中国舆论导向是有变化的,前面微黑,后面狂黑。当然只是个人感受,缺乏证据。大家看看思路就好,主要还是介绍一下英国人的法律观 念。法学本来就有很强的技术性,没有前面几篇火爆,在专业领域内,我其实已经说的很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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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3 个评论) 发表评论

  • hidden 溪逸仙

    2015-4-17 14:13

    一篇篇看看,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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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dden sednasun

    2015-4-18 10:13

    溪逸仙: 一篇篇看看,有意思
    谢谢回复,我也很喜欢这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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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dden vivi1986614

    2015-5-23 15:09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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