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
〔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解读〕“我正好代理着这样一个案子,张三是一位很本分的良家妇女,李四却有着种种劣习。现在两人闹离婚,张三发现,李四竟然恶意借过200万的巨债。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这笔钱只是李四恶意举债,估计多半也得两人一起偿还。新规却很人性化地提出,李四必须拿出证明,这2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用,否则,张三就根本不必理会。”罗列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李四仅能提供一笔三万块钱的还贷纪录,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200万,扣除3万,剩余的债,还得李四一人扛。
有没一个这样的新规?
丈夫的债主找上门了,我并不知他欠下多少债。也从没在他手上拿过一分钱,打算跟他离婚,但如果他的债务要我偿还,那我不就冤枉死了?我如果要举证他的债务没用于家人,那又如何列举他确实没给过半分钱家里?
花烙无声于2014-11-2 00:28补充以下内容:
朋友告诉我这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句话,我找不到,现在心情非常漂忽……被债主恐吓若我不还找上我单位,我不知所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