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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

  〔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解读〕“我正好代理着这样一个案子,张三是一位很本分的良家妇女,李四却有着种种劣习。现在两人闹离婚,张三发现,李四竟然恶意借过200万的巨债。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这笔钱只是李四恶意举债,估计多半也得两人一起偿还。新规却很人性化地提出,李四必须拿出证明,这2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用,否则,张三就根本不必理会。”罗列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李四仅能提供一笔三万块钱的还贷纪录,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200万,扣除3万,剩余的债,还得李四一人扛。

有没一个这样的新规?

丈夫的债主找上门了,我并不知他欠下多少债。也从没在他手上拿过一分钱,打算跟他离婚,但如果他的债务要我偿还,那我不就冤枉死了?我如果要举证他的债务没用于家人,那又如何列举他确实没给过半分钱家里?



花烙无声于2014-11-2 00:28补充以下内容:
朋友告诉我这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句话,我找不到,现在心情非常漂忽……被债主恐吓若我不还找上我单位,我不知所措
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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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蒙李

    2014-11-14 19:31:55 使用道具

    日子总得过,和孩子好好过,我也不知道怎么说,反正别难为自己和孩子
  • 花烙无声

    楼主 2014-11-13 08:49:03 使用道具

    在光棍节前一天选择了把自己抛光,已经离了,孩子归我!日子还得过,怎过还在摸索中,再次谢谢各位!此贴可沉了~
  • cchappy365

    2014-11-12 23:48:44 使用道具

    举证责任是你老公的事情
  • bluecroco

    2014-11-5 14:28:55 使用道具

    再收集下 其他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保护好自己。
  • lmjcle

    2014-11-2 18:24:14 使用道具

    这个世道怎么这么吓人啦?
    在朋友圈里和众多优秀男士一比,觉得自己老公好垃圾,一点都不是暖男,也不是超级爸爸
    上网来一看
    噢耶,他起码正常
  • 花烙无声

    楼主 2014-11-2 17:27:04 使用道具

    我也担心孩子的安全,已经带小孩回娘家暂住一下,律师的话,看事态发展……谢谢各位
  • Sleep

    2014-11-2 14:12:40 使用道具

    我对你的印象还停留在那本4000字的英语字典上,怎么转眼间就这样了,生活啊!真是会开玩笑
    可以带孩子先离开目前的住所吗?感觉很不安全,如果对方是请的那种职业催债人,也许会有在门上涂颜料之类的行为,说不定还会绑架人,催人还钱,那就真的是秀才遇到兵了
  • linnie520

    2014-11-2 09:30:20 使用道具

    个人觉得还是花点钱,找个律师靠谱点!
  • 花烙无声

    楼主 2014-11-2 01:50:55 使用道具

    本帖最后由 花烙无声 于 2014-11-2 01:54 编辑

    之前发过一贴,各位爸妈的意见都让我离开,犹犹豫豫间错过了时候。现在竟然被追债的人上门拍门,而且还是追债人送我丈夫回家,然后我丈夫在楼下指示他们上楼等,他先去筹钱。然后就玩失踪了……家里只有两老人我和一小娃娃,怎么这么狠心吖!刚和公婆聊完,拜托两老看在我还要养他们孙子的情况,尽快找到他们儿子跟我解决这法律上的夫妻关系。都支持我离且要赶他们儿子出门,让我安心住,我怎么能安心吖,我还能找着他办离婚吗?迷茫……
  • goroc

    2014-11-2 00:53:21 使用道具

    有个朋友张三,她老公李四。两人没感情N年了,李四不离且在外乱来。。。其实也怕出现这种状况,所以赶忙搜了下,这下放心了。
    之前刚看了个女人变拉不要老公的帖子。。。
    感叹一句:生活啊。。。
  • goroc

    2014-11-2 00:47:28 使用道具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释义】 本条是有关离婚时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基本保留了1980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又包括哪些呢?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见中又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 woshiqixi1979

    2014-11-2 00:34:21 使用道具

    找个律师咨询下吧,安慰下楼主,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