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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骂新婚姻法?
对新闻一向反应比较慢,接连几天看到有人在骂,才知道原来出新婚姻法了。
今天写这篇东西并不想讨论新婚姻法是否进步或者合理,而是对一些人的反应很感兴趣。
一般情况下,出了什么新事件或者新东西,总是会有一批不负责任的人跑出来乱解读,乱编排,把水搅混,而看的人,又有一部分不愿意去认真辨别,只要有人说,就有人信,然后就三人成虎了。
我个人觉得,法律不是保护弱者,而是维护所有人,包括嫌疑人和可能的受害人。
想问下那些骂新婚姻法的人,是否亲自去看了全文,以及正规的专业的解读?在什么都没搞清楚的状况下,道听途说就去跟着乱骂,是不是有点不太恰当?
如果要评论一件事情,应该是针对事情本身的不合理处,提出意见,或者是指出问题所在,而不是扩散的无目的的乱骂。
说生孩子,照顾孩子,做家务,都是女人的事,对这种说法本身我就很纳闷,生孩子还说的过去,因为男人确实没这功能,只好女人来生,但在怀孕的过程中,男人也是要照顾女人的,至于其他两项,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必须是女人做,除非是女人自己情愿如此。一个家庭中,大家有一个大概的分工,也无可厚非,只要两人达成一致,如果男人轻视女人,是这个男人的问题,如果女人自己轻视自己,那又是谁的问题?如果一个男人如此轻视你的付出,你还依然如此,除了说你傻,我还真说不出别的。
男女有差异,这个社会确实还没有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但是否真象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女人就那么弱势?
所谓男女平等也不是男人怎样女人就要怎样,要正视差异,别说男女,就是每个人也是各有不同,如何能完全平等。而且有一些不平等,也是女人自身给自己的暗示,所谓认命,没有抗争。
有人说还不如旧社会,因为旧社会对女人还有保障,请问下,旧社会把女人摆在什么地位,现今社会有问题这是事实,但社会在进步这也是现实,过多的保障,也恰恰是证明了把女人放在和男人不对待的位置,如果那么追求男女平等,为什么还要受格外的保护?
由老人出钱买房给儿女结婚,还有让老人给带孩子,不知道算不算中国特色,老人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不能分给儿媳,我实在是看不出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老人辛苦一辈子还要给儿女做牛马,然后一次婚姻就把老人可能一生的积蓄分走,如果再有一次婚姻,女方如果还要房子才肯结婚,那老人是不是还要再送一次,难道这就合理?
如果那么在乎这个,大可以在婚前就谈好条件,做好更名或者是写好协议,既然在乎钱财,又何必不好意思承认?
无论法律如何,女人也不应该丢了自我,如果丢了自我,完全以别人为中心,法律就算可以保护你的钱财,难道能给你感情,给你幸福?到底想在婚姻中得到什么?结婚的目的是什么?
也有说到小三的,我不歧视小三,也不痛恨小三,要怪就怪自己的男人,或者是怪自己没经营好自己的婚姻,怪婚姻之外的人是推卸自己的责任。而且小三也是用自己的东西在换,得到财物也无可厚非,要声讨的是不负责的男人,女人应该如何运用法律和智慧保障自己的权力,而不是去找其他人发泄自己的不满。
中国习惯于讲人情,不落在白纸黑字上,真到有纠纷的时候就扯不清,说到AA制,很多人觉得伤感情,其实平常交往不也一样?只不过是把这AA制放在心里,偷偷衡量,与其这样,不如直接摆在桌面上,婚前协议,如果婚后有过错方导致离婚,那么要给无过错方怎样的补偿,这样提前说好,何必到真出了问题时,呼天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教育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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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行我法

    楼主 2011-9-4 15:20:20 使用道具

    我行我法 发表于 2011-9-3 17:51
    我跟老公说过,如果儿子长大以后,中国还是这样,如果他找到一个女孩说不给买房就不结婚,那就不结好了, ...

    我要是教育出来个跟我闹得死去活来的孩子,也是我自作自受。
  • weierp

    2011-9-3 22:48:14 使用道具

    我行我法 发表于 2011-9-3 17:28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力,难道只有和你一样的,才是脑子没毛病?人家是男是女,婚姻是否幸福,是你 ...

    {:soso_e100:}
  • 我行我法

    楼主 2011-9-3 17:51:31 使用道具

    wzhzhxf 发表于 2011-9-3 17:44
    非常赞同!老人没这个义务,没房不结婚?——那就不结好了!

    我跟老公说过,如果儿子长大以后,中国还是这样,如果他找到一个女孩说不给买房就不结婚,那就不结好了,一个没房就不肯嫁你的女人,不要也罢。即使我有能力,那也是我们的能力,不是儿子的能力,一个成年人,应该靠自己生活,不是靠别人,父母养大子女是义务,再往下,就不是了。
  • wzhzhxf

    2011-9-3 17:44:14 使用道具

    我行我法 发表于 2011-9-3 17:39
    本身由老人买房这事就不合理,有人说这是中国国情,这个问题,我也不想过多的讨论,老人愿意给买房呢,也 ...

    非常赞同!老人没这个义务,没房不结婚?——那就不结好了!
  • 我行我法

    楼主 2011-9-3 17:39:49 使用道具

    wzhzhxf 发表于 2011-9-3 17:25
    诚哉斯言!觉得这样不妥的,那就你买房,写咱闺女的名字呗!别说应该男方出资,男女平等不是?别说历史上就 ...

    本身由老人买房这事就不合理,有人说这是中国国情,这个问题,我也不想过多的讨论,老人愿意给买房呢,也是老人愿意,但凭什么老人自己辛苦攒下的钱买的房,儿女的一次失败婚姻,就灰飞烟灭了?如果是婚姻当事人某一方买的房子,是否要算上两个人的名字,是两个人去商量的事,如果信不着,就契约化,法律出台,也是因为在离婚案件中,此类矛盾越来越多,既然婚姻越来越不牢固,那么就让丑话先说到前面,也不是坏事。而且法律是底线,如果两个协商的好,是不用到底线的。离婚并不等于哪一方是混蛋,如果某一方是混蛋的话,不离婚没这法律,难道就不是混蛋了?
    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从某个意义来说,法律是无情的,这正是法律的意义所在。
  • 我行我法

    楼主 2011-9-3 17:32:24 使用道具

    点水如歌 发表于 2011-9-3 12:04
    我想请问!!!法律是保护多数老百姓还是少数老百姓呢????女方出资的毕竟是少数!!!!在中国的男方 ...

    法律不是保护多数或少数的问题,如果不明白法律的意义,你可以去找些书来看。
  • 我行我法

    楼主 2011-9-3 17:31:17 使用道具

    点水如歌 发表于 2011-9-3 12:01
    是这样的,据我所知当时研究婚姻法的都是四五十岁的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大家想想,这个年龄的女性,基 ...

    以你这个判断,那是不是从你的言辞中可以去推断你是个被人遗弃,心理扭曲的女人?表达自己的看法,不要象泼妇一样乱咬
  • 我行我法

    楼主 2011-9-3 17:28:45 使用道具

    点水如歌 发表于 2011-9-3 11:51
    这位一定是男性!!!!自私的男性!!不能站在女人角度为女人着想,这样的男人不能嫁!!!!嫁了也一定 ...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力,难道只有和你一样的,才是脑子没毛病?人家是男是女,婚姻是否幸福,是你评判的了的吗?整个看下来,如果你这么喜欢用脑子有病去评价别人的话,我觉得这个评价更适合你自己。
  • wzhzhxf

    2011-9-3 17:25:33 使用道具

    本帖最后由 wzhzhxf 于 2011-9-3 17:26 编辑

    诚哉斯言!觉得这样不妥的,那就你买房,写咱闺女的名字呗!别说应该男方出资,男女平等不是?别说历史上就应该男人出资,历史上女人还没自己的名字呢,现在不同了不是么!我觉得还是好好过日子是正经,现在就盘算着离婚后房产怎么分,那就别结婚算了——风险太大!
  • 晨风

    2011-9-3 14:26:42 使用道具

    本帖最后由 晨风 于 2011-9-3 14:29 编辑

    当时看到了新婚姻法,第一个感觉就是女人再次被玩弄了。因为在我们这里的习俗中,有男人买房,女人买家电和其他家具的分工。所以结婚前,房子是老公个人名义贷款买,而家电全是我包,另外还出了一部分装修的钱。可是几年过后,房子升值了,家电和装修呢?我跟老公婚后共同还贷,房子本来有我的一份,可是新的婚姻法一出台,房子成了他一个人的了。共同还贷的部分,房子升值的比例,在新婚姻法中却没有明确合理的计算方法,只说要双方协商。这样的话,就使得男方有了保障,而女方只能靠协商来换取本就属于自己的利益。而家电和装修都是没有保值的,这些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在新婚姻法中连提都没提,试问,这叫公平吗?这能算“维护所有人的利益”吗?
    我不能说新婚姻法这条规定不合理,但至少它是不完善的。而且事实证明,因为这条法律,许多个本来和谐的家庭起了矛盾。婚姻法不是要保护婚姻吗?这个保护婚姻的法律却引起了婚姻的危机,单从这个结果来看,新婚姻法还是有待完善的。被骂也是情理之中的。
    PS:我没跟老公要求加名,只是告诉他,这房子现在是他一个人的了。老公听了一愣,说,那咱们重买一套吧。
  • 点水如歌

    2011-9-3 12:34:01 使用道具

    piaopiao 发表于 2011-8-17 10:13
    还没有结婚就想着离婚好像太长远了。婚前谈那些财产是不是也太伤感情了。了解了解也无妨。。。。
    嫁个有责 ...

    可是当不当丁克有不是女人可以决定的。如果男方家庭或者男方非常想要孩子,你不生就会引发矛盾。而且女人一旦过了最佳生育年龄在想生,就会遭遇这种大的风险,比如身材走样难以恢复,比如流产,甚至可能有生命危险,落下重大疾患。所以丁克不是想当然的!!
  • 点水如歌

    2011-9-3 12:29:06 使用道具

    chapter 发表于 2011-8-17 09:36
    不光是小三,现在很多大婆也是冲着男人的钱和房结婚的呀。我觉得新婚姻法这么规定挺好。女人都要自立,不要 ...

    什么叫不劳而获!!!!!!我虽然是一个职业女性,但是我就曾特意体验过一下全职太太的生活!!!说实话,真的一点不必上班轻松,甚至比上班还累!!!!而且如果两个人都忙事业,现在竞争这么激烈,压力很大,根本没有时间管家里!!!!!那样夫妻又会有更多矛盾,老公的意见和牢骚更多!!!所以请你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
  • 点水如歌

    2011-9-3 12:20:12 使用道具

    我行我法 发表于 2011-8-16 23:30
    说实话我也没有特别认真的研究过新婚姻法,之所以写这篇东西,是因为这几天看到很多人在骂,是这些人骂的 ...

    不对!!法律本身不适应中国国情,是真的有问题!!!!
  • 点水如歌

    2011-9-3 12:18:52 使用道具

    cheny 发表于 2011-8-16 23:02
    没有保护妇女的权益,我们国家不像国外,收入是可以查证的,像现在这样,对男人来说,离婚更容易成本更低, ...

    我同意!!!很多人都说这个法律有些超前了!!!不适应中国的国情!!!!所以我越来越觉得我们国家现在的专家们都越来越学究了,完全是应试教育的牺牲品。不能从实际出发,真正为百姓着想,都想当然了!!!什么调查也没有,就咔嚓出来个法律,解决个别人的问题,闭门造车,真悲剧!!
  • 点水如歌

    2011-9-3 12:15:34 使用道具

    shellybruce 发表于 2011-8-16 23:09
    一直看大家骂的凶,想找出来原文看一看呢。多谢你提供了方便了。
    有几种现实情况存在。
    三从四德的时代, ...

    我想请问!!!法律是保护多数老百姓还是少数老百姓呢????你说的情况毕竟是少数,所谓的专家们是不是应该做个调查,让法律成为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法律,而不是保护极少数人的法律呢!!!!!请这位仁兄不要想当然的跟这里说话!!!!!!!!!!!!
  • teluby

    2011-9-3 12:14:07 使用道具

    我的理解是:
    男方全付款了——如离婚,这房子就是男的了,女的没份。这个估计歧义最大。
    男方付了首付,余款贷款——如离婚,首付部分归男方,余款贷款夫妻共担,增值部分应该也算共摊吧。
                                          我当年也是这种情况,所以当时房子就是夫妻双方都写了名字,也是为了贷款方便吧。
  • 点水如歌

    2011-9-3 12:09:33 使用道具

    shellybruce 发表于 2011-8-16 23:24
    我感觉你误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所有收入都是家庭共同收入,即便妻子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少挣了 ...

    真可笑!!!!夫妻共同资产还不都是多数用在孩子身上了,各种被消费掉了!!!离婚的时候普通家庭又能剩下多少????
    而且以中国现有的房价,年轻人有几个自己买的起房子????而且房价不断疯长,离了婚让女方再自己买房,买的起吗????怎么活才好!!!
  • 点水如歌

    2011-9-3 12:04:33 使用道具

    04年的梓树 发表于 2011-8-16 23:25
    支持楼主的观点!支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感觉新的解释并没有重男轻女的成份,他主要是保护了出资 ...

    我想请问!!!法律是保护多数老百姓还是少数老百姓呢????女方出资的毕竟是少数!!!!在中国的男方出资的还是大多数!!!!所谓的专家们是不是应该做个调查,让法律成为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法律,而不是保护极少数人的法律呢!!!!!请这位仁兄不要想当然的跟这里说话!!!!!!!!!!!!
  • 点水如歌

    2011-9-3 12:01:35 使用道具

    是这样的,据我所知当时研究婚姻法的都是四五十岁的人,绝大多数是女性!!!大家想想,这个年龄的女性,基本上都是当婆婆或者丈母娘了。而婚姻法出来后,女性中,支持的基本都是婆婆。所以我估计,这些专家们就是一群婆婆在算计这自己儿子的资产!什么专家!!!什么立法!!!就代表了那么几个人的想法,置老百姓于不顾!!!!中国这么立法真让人受不了!!!!!!!!!!!!!
  • 点水如歌

    2011-9-3 11:56:32 使用道具

    happysophie 发表于 2011-8-16 22:40
    其实我也比较迟钝,网上议论得热闹,我才发现原来出来个新婚姻法。
    与同事议论,她就不理解,有些女人,一 ...

    我很同意这个看法!!!顶!!!!
  • 点水如歌

    2011-9-3 11:51:53 使用道具

    weierp 发表于 2011-8-16 22:22
    顶顶顶!!!我觉得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挺好!

    这位一定是男性!!!!自私的男性!!不能站在女人角度为女人着想,这样的男人不能嫁!!!!嫁了也一定不会幸福

    如果是女性的话,脑子一定有问题。
  • 点水如歌

    2011-9-3 11:47:31 使用道具

    一群老学究一起开会研究研究就出个法律,一点不去征求百姓的意见,现在的“专家”是个充满讽刺的词汇!中国这是怎么了???!!!!去倾听一下百姓的声音吧,专家们,你们的法律如果研究出来,百姓们都在骂,就一定有问题。我觉得你们应该感到耻辱!!拿了国家好几年工资跟那儿研究来分析去,最后出了这么个遭到世人唾骂的东西,真是给国家丢脸!什么大多数人不了解!!我呸,现在有几个人是文盲???是低学历者??绝大多数城市女性都已经受到了高等教育,谁也不傻!!!就你们专家是聪明人是明白人????
    我看再不改,社会上对你们的意见就越来越大,看你们怎么收场!
  • cinderella

    2011-8-23 16:50:36 使用道具

    我行我法 发表于 2011-8-23 16:34
    可能各地法律不同?据我了解,土地是几十年分一次,如果当时分地的时候你的户口在,就会分你的,直到年限 ...

    是的,土地是几十年才分一次,但是结婚后,这个土地就和自己没什么关系了,除非和父母在一个村,在一个生产队,要求娘家把自己的1亩三分地划出来?如果是别的村,根本不能再种这个地了,地是集体的,村里干部是不会同意的
    当然,这个和婚姻法也没什么关系。楼主对新婚姻法的看法,我还是很赞同的,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喜欢!
  • 我行我法

    楼主 2011-8-23 16:34:22 使用道具

    cinderella 发表于 2011-8-23 15:50
    对农村女性很不公,农村土地和宅基地都是集体所有,女性结婚后,户口迁出,娘家就不可能有地和房了,离婚后 ...

    可能各地法律不同?据我了解,土地是几十年分一次,如果当时分地的时候你的户口在,就会分你的,直到年限到了为止,下次分的时候,你的户口在哪,你就可以在哪里再根据政策分到土地。
  • cinderella

    2011-8-23 15:50:51 使用道具

    对农村女性很不公,农村土地和宅基地都是集体所有,女性结婚后,户口迁出,娘家就不可能有地和房了,离婚后就真的什么都没有了,婚姻法虽然管不到这个,但是至少应该考虑国情啊。
  • 换位思考

    2011-8-23 15:39:27 使用道具

    我们在玩得佷开心,可是没有人跟我玩。
  • 换位思考

    2011-8-23 15:36:03 使用道具

    我和爸爸在外面玩。
  • krakauer

    2011-8-23 15:29:40 使用道具

    楼主很强!我很赞同!多年前.同事结婚,理所应当的把家婆给她们买的婚房当作是自己的房子,我就很困惑!现在总算清楚了!
  • 洛瑛

    2011-8-23 14:40:43 使用道具

    坛子里的爸妈,在社会中肯定属于有知识有文化的,如果在13亿中国人中划分,估计整体在中等偏上的水平,而太多贫苦一些的地区的女性是没有这个水平的,还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层次。